(甘肃)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日前联合出台了《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行为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施问责采取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五种方式。(10月15日《兰州日报》)
《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行为问责办法》可以说是对加强土地资源管理,惩治土地违规的强有力支撑,对治理土地违规难题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是笔者认为,甘肃国土违规式问责,要想发挥更大的作用,还须“再进三步”。
其一,《办法》列举了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的十二类情形,但问责只有五种方式,这就说明了对土地违规,党政干部最多也就是被免职。而又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也就是说免职只是免去其领导职务,但还可以保留其的级别,免职的有效期也只有一年,一年以后仍然有机会获得原职务相当的职务,甚至还可以被提拔。《办法》对土地违规的处罚太轻,不利于制止土地违规行为不断的发生。所以,对土地违法还须进一步加强惩处力度。
其二,《办法》对在集体决策中的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者的奖励太少。在现有的体制下,党委一把手是党委的核心,在党委中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力,而党委班子其他成员的地位和影响力却有限。一般在集体决策中,一把手往往处于绝对的领导地位。而班子其他成员,只要一把手牵头或同意的决策,一般是没有人会冒着“不维护团结”的批评和得罪一把手的风险,而大胆直言提反对意见的。提反对意见的风险很大,成本很高,所以对“在集体决策中明确提反对意见者可以不处罚”的规定一般都是名存实亡,没有多少现实意义。所以,应再进一步,对集体决策失误中提反对意见的班子成员,不仅不处罚,还要给大奖,鼓励不同的声音出现。
其三,《办法》只适用于土地违规中的集体决策失误,对党委政府其它的决策事项似乎并不适用,这存在很大的局限性。这就让党委政府其它的集体决策依然没有可以适用的办法来约束。毕竟集体决策失误并不是个人的事,而且法不责众,他们依然会肆无忌惮的拍脑门决策,失误后拍屁股走人。所以,《办法》还应该再进一步,能对党委政府的所有集体决策,都要有约束力,都能适用,尽量来减少集体决策的失误。
甘肃省的《办法》是向党政干部集体决策失误进行问责迈出的一小步,而要想真正对党政集体决策进行约束,促使决策更趋于理性更趋于科学,对集体决策失误中党政干部的问责还须迈出这“三大步”。
稿源:荆楚网
作者:赵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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