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两会上,“新国五条”中个人售房按差价20%征收个税的规定引起了代表委员热烈讨论,也是记者提问最关注的焦点之一,住建部部长甚至为此作揖讨饶,自嘲头发白了“一半是因为房价,一半是因为记者”。除此之外,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应否再度提高,也仍然保留着一定的话题热度,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宋兰“已经让纳税人从9000万人减少到3000万人,继续提高起征点没可能”的回应,遭到一些网友的质疑。
事实上,税收如何征、征多少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应该由谁来决定对公民如何征、征多少税?全国政协委员贾庆国称“政府要征税,要通过人大做决定,而不是政府自己想征就征”。全国人大代表赵冬苓,则强烈呼吁“把收税的权力收回到全国人大来。因为税收关系到我们每一个家庭,每一个公民。”为此她已经下定决心,“今年不行明年后年接着提,假如在5年里我做成了这一件事情,我就觉得我履行了代表的职责。”
确实,包括“有关规费”在内,我国税收有18种,其中除了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以及近年修订的车船税,是由全国人大立法征收的之外,其他全部都是国务院颁布的征税条例和暂行条例。换言之,我国绝大部分税收的开征,都不是由全国人大立法决定的,而主要是授权国务院独自决定。正如赵冬苓代表所言,“很多税的暂行条例在推出以前没有经过听证,就一个通知就发出去了。”
当然,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收税,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根据当时的经济发展形势,来不及经过人大漫长的立法程序;问题是,在近30年后的今天,我国税收已经突破了十万亿元大关,该是重申税收法定原则,收回对国务院开征税收的立法授权的时候了。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由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问题的税法基本原则,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前提,政府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义务。这一根本原则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全世界所公认。
税种的开征,税率的确定,优惠条款的制定等等,理当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因为它不仅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切身利益,而且决定着税收的公平性和人们的税负痛苦感。为体现其严肃性与稳定性,法定的税收条款不应该三天两头变换。今天调控这个,明天抑制那个,动不动就在税收政策上做文章,这是不合理的。事实上,它只会成为部门利益和既得利益手中的利器。
在中国学习税法之所以痛苦异常,不是因为我们的税法多么复杂,而是因为我们还有太多来自政府部门的“通知”,它们时时更新,将简单的税法“矫正”得体无完肤。打开国家税务总局官网的“税收法规库”,最多的增值税有2180部法规,最少的烟叶税也有64部,平均每个税种都有上千部法规和文件。难以统计税务部门实际执行的税收法规究竟有多少,除非他们足够专业,否则恐怕不可能全部严格落实;也正因为税收法条的浩如烟海,才让偷税漏税成为有关系有门路者的常态。
税收立法权收归人大,这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必须。正因为税收立法权掌握在政府部门手里,税收项目才能经常性成为政府调控的手段,国家税务总局官员也才不会认识到“继续提高起征点没可能”的武断说法极其不妥——因为决定权应该在全国人大,而不是国务院,更不是国家税务总局。严肃如征税者,不应该由政府甚至下面的部门直接决定。全国人大应该收回税收立法权,尽快整合现有税收法规,保护纳税人的权利。
稿源:荆楚网
作者: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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