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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婷:一纸“生死状”也无法撇清法院责任

发布时间: 2013-05-30 15:22:39  来源: 荆楚网  作者:余婷  进入电子报

  5月19日,深圳罗湖区长虹大厦电梯发生事故,24岁的女实习医生王双双不幸身亡。短短一周内,电梯事故接连夺走4人生命,“夺命电梯”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而基于目前现状,电梯维保、事故索赔、监督审查很难彻底解决与落实,这就使得“夺命电梯”具有不稳定的存在可能性。
  28日,新浪微博网友“长春您好”在微博中称,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楼内电梯前贴出告示:“由于我院电梯使用年限较长,随时会发生故障。为确保您的安全,请您有事走楼梯。对因乘坐电梯所发生的任何后果我院概不负责。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谢谢您的配合。”这条告示一经曝光,便引起网友的关注与质疑。
  人民法院有何理由立下“生死状”?有何法理依据可对任何后果“概不负责”?人民法院意识到电梯老化问题,为何不换电梯而是立告示?
  根据法律规定,公共场所管理者需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人民法院贴出“电梯危险”的告示,出于警示义务,是合法的,是人民法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体现。
  但是,做出了警示是否代表无需承担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违背安保义务的行为包括:安全保障设施存在缺陷、不合理、危害之处。如果该院发生电梯事故,对他人人身和财产造成了伤害,即便履行了警示义务,若事故原因系电梯老化、维保不到位,那么该人民法院为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是掌握着法典与天平的机构,却立下“生死状”:“对因乘坐电梯所发生的任何后果概不负责。”法院通过简单的事先警示来规避责任,这是一种无视法律的行为,更是一种自打耳光的做法。司法机关的威严何在?正义何在?
  笔者能够理解人民法院希望规避电梯“夺命”的悲剧,对于具有极大不确定性的事故采取预先警示,是一种很好的做法。但是依托此种方式试图逃避责任,就有失偏颇了。“夺命电梯”问题需要各方一同努力才能解决,其中法律完善与执行、监督机制的构建都离不开人民法院。
  所以,在意识到问题时,法院不应该考虑如何在发生事故后逃避责任,而是如何直面问题,尽最大可能去规避事故发生。一条康庄大道上出现障碍物时,排除障碍才是正确的做法,想方设法的绕开障碍反而是懦弱胆怯的表现。人民想要看到的绝不是一纸撇清责任的“生死状”,而是充满决心、解决问题的“军令状”。
  稿源:荆楚网
  作者:余婷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罗莎)
关键词:余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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