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早晨,贵州遵义城区一位老人上山晨练时,被路边两条恶犬咬伤致死。警方接警到场后,陈老伯还没死亡,但警察却开车绕着狗和老人数圈,没有及时下车施救,而是进一步等待武警。最后赶到的武警也没有将狗击毙,而是由狗主人套走了狗。死者家属称,狗主人为当地林业局原干部之子。(5月29日新闻晨报)
恶狗咬人,身为公职人员的交警、武警竟而相继谦恭、礼让起来,不是当机立断采取必要措施,而是安于在一旁当看客,目睹老人被狗活活咬死……这“恶狗当道”的惨痛一幕,让人郁结、愤懑,更让人疑惑不已:是什么心理致使警员们推诿、静观,置起码的人道主义不顾而见死不救呢?
将狗的凶残与狗主人的“官二代”身份相联结,手法简单,但收效明显,很容易激起声讨的巨浪。但细加查考,其实饿两三天的狗咬人是狗的本能,却并非是人的唆使使然,况且事发之初,狗主人并不在现场,所以,据此“仇官”并不太靠谱。依笔者愚见,还是应当设身处地站在警员的视角,才能得到较为公道的结论。
一个原因是相关法规遭漠视。早在2006年10月,事发地遵义市就出台了《加强犬只管理的规定》,并着重强调每户人家只能饲养一只宠物犬,不得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但如同全国其他许多地方一样,现实中照样有人公开豢养恶犬、而无人过问。这原本“上游”严控,就无须个人面对的局面,谁愿意去主动承担呢?何况恶狗凶猛,处置不当,就会有性命之虞!
再有对“打狗看主人”背后炙热权势的畏惧。法律是用于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利器,法治不彰,权势阶层就会乘虚而入,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上耀武扬威。打死一只狗事小,一旦被狗的主人获知并嫉恨,运用社会关系给你小鞋穿,那可得“吃不了兜着走”。身为警员,对这一危境予以合理规避,可以理解。“出事后的14小时里,死者家属没有得到任何人、任何单位的安慰”,就是一生动注脚。
还有,就是公职人员挺身执法和不作为之间的“利益增损”不对等。警员处警,是否可以在必要时直接击毙恶犬,《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并无具体明确的授权;而如听从正义感的“召唤”舍身相救,未必会获得感谢以及单位、政府的褒奖,倒可能惹来不少个人麻烦。相比较之下,当事警员自然要两害相权取其轻。
悲剧已经发生,据此追根溯源去助燃“仇官”之火是容易的,追责警员没有采取果断措施以及狗主人看管不力,也不过是给个处分或拘留些时日。厘清并分析这起惨剧发生的关键情节,避免类似情形持续上演,是当务之急。马克思说过,“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因此,这也许需要对全社会的盘整与改造,如此才能一步步构建起和谐社会,一步步趋向于“中国梦”的实现。
稿源:荆楚网
作者:马骝山
瀵逛笉璧凤紝鎮ㄨ璁块棶鐨勯〉闈笉瀛樺湪鎴栧凡琚垹闄!
10 绉掍箣鍚庡皢甯︽偍鍥炲埌鑽嗘缃戦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