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上午11点多,泰兴市新街镇杏塘村一名女子跳河自杀,17岁继子下河营救时也沉入河中,不幸双双溺亡。泰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有关人士说,小凯和后妈属于母子关系,母亲落水,儿子有义务有责任跳河相救,根据相关标准,小凯跳河救后妈的行为不符合见义勇为的标准。(6月13日 《现代快报》)
不管是后妈、亲妈,也不论“为琐事起争执”的缘由值与不值,母子双双溺亡,总归是悲情一幕。而危难之际挺身而出,不是“义”,是什么呢?不算“勇”,那是否任何人面临溺亡的可能时,都能做到纵身涉险,舍生忘死?因此,至少在定性上,17岁继子的这一举动,无疑属于见义勇为。
就这起难能可贵、而又令人扼腕叹息的案例而言,获得“见义勇为”的政府认可至少可以从抚恤、补助和救济资金上,给予这个骤然残缺了2条性命的家庭些许扶助和温暖。因此,厘清其中的是非,既有必要,也有裨益,更有助于对类似情形起到借鉴、示范作用。
《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载明:“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属于3种应表彰的见义勇为行为之一。“他人”是否包含有“亲人”?这看似界定模糊,实则属于“不言自明”,即自己以外的人均属“他人”。但反对“见义勇为扩大化”的观点,听来也有一定道理,即:只有救助陌生人才能算见义勇为,因为没有亲情联系,更需要超常的勇气,否则等于变相降低了见义勇为的道德门槛。
而迄今,国内也并无相关的见义勇为条例明确规定“救助亲人不算是见义勇为”。在现实生活中,对见义勇为的歧见,时而也导致令人尴尬和心悸的悖论发生,即奋不顾身挽救亲人性命,却被政府有关部门“熟视无睹”。如2007年,车辆坠江,25岁的农民孙喜艳两次跳进冰冷的水中救人而溺亡,只因要救的人中有自
己的妹妹,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任何表彰。
追根溯源,“见义勇为”是对个人善行的一种描述,重在张扬救人者身上焕发出的人性光辉,而与对象无关,至少是关系不大。在日前的这则悲剧中,“儿子有义务、有责任跳河相救”的说辞,经不住推敲。依此来看轻继子舍己救人的价值,如果死者九泉有知,该是多么心寒和懊悔。因为一、这母子俩其实并非亲生母子,所以不应进行“道德捆绑”;二、其他社会成员难道就无责任、义务见危施救吗?面对这样的不幸,褒扬、肯定其正向价值是最重要的,这样可以为社会道德风尚的积极嬗变汲取滋养、创造氛围。表彰应宁纵勿吝,从善如流,多做加法,少做减法。
法律、条例是为人、为社会服务的,引导和鼓励见义勇为,才能更好地契合并补缺近年来社会道德底线屡屡下探的冷酷现实,大力弘扬正能量;“救后妈溺亡”是不是符合当地的见义勇为规定可以存疑、探讨,但这一行为定性应先由媒体和公众、特别是政府有关部门给予充分肯定。挽救社会道德的“溃坝”之危,需要点滴的建设和“堆垒”,对此,我们要有足够的耐心、决心和慈柔之心。
稿源:荆楚网
作者:马骝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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