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今日起正式实施。新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也被媒体解读为“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不常看望老人将属违法。(7月1日 中新网)
“常回家看看”入法之初,曾被认为是原本居于道德层面的事情,转而谋求用法律手段解决。但细细思忖,这其实并非“南辕北辙”。因为,既然众所周知“法律是底线的道德”,那么当拒绝探望、问候父母的违德、缺德之事发生,法律岂可缄默不语?威慑进而干预之,对于有效遏制忽略、冷落老年人精神需求的不良现象,也是一种颇为可贵的“防患于未然”。按照法律界人士观点,此法起到的主要是“行为指导”作用。
但是,“行为指导”说并不意味着“常回家看看”仅具象征意义,“指”而不“导”,这是必须澄清并加以强调的。事情如果发展到老年人状告子女不孝的程度,那么,法律的“挺身而出”就必须呈现出一定的强制性,否则,法律的威严何在?
此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只是泛泛规定“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显得太过笼统而绵软无力;另外,“常回家看看”中的“常”指的是多长时间一次?一周一次,还是一个月、三个月或者半年一次?谁来界定?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很容易沦为一纸空文,充其量只是一种“法律精神”。
正如许多身在异地、不与父母同住一起的上班族所抱怨的,自己也心甘情愿“常回家看看”,但这更多是一种理想状态。首先在准假与否上,绝大多数单位就不予通融和批准,自己总不能为此辞职回家专门去赡养老人吧?因此,如何在法律框架内,让“用人单位保障员工探亲、休假权利”成为必然,尚有很长的路要走。看看每到年节时,诸多员工“要么有假无奈地耗在路上,要么干脆无假”的抱怨,就会对此种“国情”深有体会。
需要“政府和社会”所做的相关配套措施还很多。比如该法明言,“国家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咋个“鼓励”法?随迁又会提供哪些优惠条件?这些都要具体到相关的条文中,政策的善意、暖意才能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时,应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也很好,但“应然”并非“必然”,相关部门在内涵、细节上及时跟进,才算是做好了法规落实的必要铺垫。
如果,国家只靠倡导美好的愿景来“推动”《老年人保障法》,仅仅是一修订、一公布了事,那么“常回家看看”就只能止于“望梅止渴”式的仰望,而难以照进现实。随之落空的,不单单是这个政策的善意,更连带着整个法律体系的威严。
稿源:荆楚网
作者:马骝山
瀵逛笉璧凤紝鎮ㄨ璁块棶鐨勯〉闈笉瀛樺湪鎴栧凡琚垹闄!
10 绉掍箣鍚庡皢甯︽偍鍥炲埌鑽嗘缃戦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