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5000多名新生完成报到,他们踏入校园的第一件事,就是与校方签订《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协议书明确:“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9月16日《南方日报》)
学校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单位,也应履行其社会责任。不仅仅包含传授学生知识、教书育人,前提是应该承担起保护学生的生命安全,永远将生命摆在第一位,才能真正确保学生最基本的生命权、健康权,教育权才能紧随其后得以落实。学校要学生签“自杀免责书”无意是一种推卸责任,一种放弃责任的变相契约。
尽管近年来大学生自杀现象愈演愈烈,每年数字都在攀升,大多与感情问题、家庭问题、人际问题等原因诱发所致。此时,诸多高校表示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无视态度,急于撇清与自杀事件的干系,将其应当履行的责任抛之脑后。事实上,学生在学校发生自杀事件,学校不仅可以再事前加以心理辅导和帮助,建立预警机制。悲剧发生后更应第一个站出来承担责任,尽可能消除社会负面影响,安抚家长情绪,并加以相关补偿。
“自杀免责书“的变相卸责并非首次。在富士康第十一跳过后,富士康方面表示“对员工意外事件(含自杀、自残等),公司将不支付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赔付项目”,员工需要签字承诺:“若发生非公司责任原因导致”的自杀等,同意公司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事实上,按照《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关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如此责任书只是小范围内的一个协议,并无法律效力。
相比“自杀免责书”,学校更应该做好学生的抗挫折教育。据近年统计的《首都大学生发展报告》显示,北京地区大学生抑郁症患病率达到了23.66%,有自杀念头的学生占了很大部分。大学生面对的复杂社会现状,导致的抑郁、焦虑、强迫症、人际关系敏感、睡眠障碍、网络及游戏成瘾、物质滥用都无时不刻成为大学生安全健康的定时炸弹。毫无疑问,学校更应扮演好心理医生的角色,而非路人般的冷酷无情。
稿源:荆楚网
作者: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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