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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慧: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三重深意

发布时间: 2013-10-29 09:21:39  来源: 荆楚网  作者:郭慧  进入电子报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新华网)。笔者认为,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蕴含三重深意。
  一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突破。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内涵,一是市场主体结构及生成模式,二是市场主体交易模式及机制。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1998年的《合同法》取代《经济合同法》,可以说是市场主体交易制度的重大突破。而在市场主体方面,近15年的时间,我们更多的侧着重于市场主体结构模式的探索;关于宽进严管的市场主体生成模式,更多处于研究状态。这次国务院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可以说是市场主体生成模式的重大突破。从整体上看,在“契约自由”交易制度下启动的“低门槛准入”的改革,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加丰满。二者并驾齐驱,必将在“促进小微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成长,带动就业,推动新兴生产力发展”方面释放出巨大的市场能量,推动我国经济进入持续转变发展阶段。
  二是法治建设的重大突破。决定社会秩序的关键,一是社会成员的准入、退出规则,二是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动规则。毫无疑问,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是社会成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意味着具有“社会成员重要组成部分”性质的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将会很方便登上市场交易乃至社会交往的大舞台。在契约自由的规则下,公司与其他市场主体及消费者的交往更加自由。当然,这种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显然,在经过单位式约束、准入式约束蜕变以后,在“低门槛准入”和“契约自由”规则基础上,社会成员必将进入“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自我约束时代。这既要求我国加快推进法治建设,更将促进我国法治建设大突破。
  三是行政管理体制的突破。在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的五项措施中,有两条涉及地方政府责任。一是关于公司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制度的改革,将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国务院要求“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二是关于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国务院要求“各省级政府要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抓紧建设本地区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从这两项改革的责任主体都是地方政府看,先前统一的公司登记制度或可变革为“统一基础性立法,灵活操作性立法”的模式。与此前相比,这种模式下地方政府或将承担更大的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责任。在新的责任框架下,现有的行政管理体制构架、管理机制或将大幅变革。由此观之,公司注册资登记制度改革或将掀起新一轮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地方政府为了承担起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责任,或将获得更大的行政管理体制构架权限,以支持“因地制宜”服务市场经济的理念。
  稿源:荆楚网
  作者:郭慧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杨虹磊)
关键词:郭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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