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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善若水:未满14周岁少女投资合作社,可信吗?

发布时间: 2013-11-14 14:51:42  来源: 荆楚网  作者:上善若水  进入电子报

  近日,本网新闻热线2268068接到实名爆料,2012年5月11日,在南充市嘉陵区世阳镇韩家村签订的共同经营农业专业合作社合伙协议书中,丙方:冯某,身份证号码显示该女子生日为1998年8月24日。一未满14周岁少女出资共同成立中泓农业合作社。(11月13日四川在线)
  看到这个新闻,笔者不禁有两个疑问:一是未满14周岁的少女没有没事行为能力,如何能投资合作社?二是未满14岁的少女哪来的钱投资?但只要了解这位少女的父亲,这个问题就一目了然了。少女的父亲是当地某行政部门的一名重要官员,这个农业合作社是少女的父亲一手操办的。
  众所周知,《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有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行为。”这位父亲为了掩人耳目,就用自己女儿的身份投资农业合作社。但这其中还有一个问题,未满14岁少女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怎么审查的呢?
  如今,官员未成年子女“吃空饷”、为丈夫敛财的“贤内助”、“父子店”现象屡见不鲜。官员们想方设法为自己敛财作掩护,但无一例外都受到应有的惩罚。这也告诫那些贪婪的官员该收敛一下了。纸是包不住火的,要想人不知,除非已莫为。
  发生这样的事,官员自身有责任,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是管理部门的失职。官员自身不自制,审批部门没有严格按照标准审批亦或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监管部门也没有起到监管作用,如果出了事,谁负责?
  管理部门有责任严格按照审批规定办事,同时官员所在单位的监管部门也应切实负起责任,加大监管的力度,监管部门不监管,那些贪婪的官员岂不更肆无忌惮,不把纪律和制度放在眼里。必须把官员的权利放在制度的牢笼中,让官员不能为所欲为,以权谋私。
  稿源:荆楚网
  作者:上善若水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杨虹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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