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盲人自考第一人”李金生又有了新的烦恼,他报名参加普通高考遭到拒绝,多次和省市县三级招办交涉均无果。12月14日,接受采访时李金生称:“我不会放弃参加高考,就算最后考不上,也要捍卫自己和其他盲人参加高考的法律权利。”(12月15日人民网)
残疾人也是中国的公民,他们拥有接受教育的权利,高考作为国家性教育考试,理应考虑到残疾学生的特殊化需求,这不仅是社会公平的需要,也是我国相关法律的明确要求。诸如《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四条就规定:国家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盲人参加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因而,在高考中设立盲人考场,为盲人提供必要的考试服务,是盲人群体的合法权利,盲人李金生申请参加高考不仅是一个的需求,更代表一个群体的呼声,需要相关部门高度重视。
或许,有人认为,为了数量不多的盲人布置高考考场,实施特殊化考试,程序繁杂,投入大收益小,惠及群体较少,而即使盲人参加了高考,获得了较高的高考成绩,也很难有高校愿意录取,实在得不偿失。倒不如现如今的特殊教育高等院校单独招生省时、省力。这种想法或许有一定的道理,从经济投入与操作简易性来讲,确实如此。然而,这终究是正常人群的思维模式,如若换位思考,站在盲人角度着想,难道盲人对于高等教育就没有多元化选择的需要?他们就没有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资格吗?事实上,一部分杰出的盲人群体,他们虽然在视力上有所障碍,但是,他们却以超凡的毅力,惊人的付出,获得了丰富的文化知识与素质能力,他们的学力已经超过某些正常人群的水平,完全有资格进入自己理想中的高等院校学习。正常人无权剥夺他们参加高考的权利,更无权剥夺他们继续深造的权利。
一个国家的特殊教育水平,集中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教育水平;一个民族的对特殊人群人的包容性也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尊重残疾人群体,维护盲人参加高考的权利,不仅体现了教育的公平,同时,也证明了社会的公平。让每一位盲人能够与正常人一样参加高考,投入再大的人力、精力与物力,都是值得的,也都是有意义的。
再者,盲人参加高考,对于普通学生也是一次有效的激励,他们坚强的意志,顽强的精神,将会成为普通学生励志学习的标杆,从而产生模范与促动作用,而高考对特殊学生的包容性,也以实际的行动告诉每一个学生什么叫尊重,这对于学生世界观与价值观影响的潜在作用也是无以言比的。
稿源:荆楚网
作者: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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