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河南高考分数出炉。中国首位盲人考生、河南确山县的李金生告诉记者,他语文和数学均为零分,英语考了8分,文综考了50分。“张耀东有微弱近视,使用的是大体字高考试卷(用放大镜作答)。只有我说全盲,使用的是盲文试卷。”李金生说,他明年还要参加高考,“用一年时间申请电子试卷。”(6月26日《成都商报》)
尽管说考出的分数不理想,但李金生能够顺利参加高考这一行为来讲,已经是一种胜利了,这不仅是自身合法权利的保障,更是法治的进步。因为根据2008年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举办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盲人参加的,应为盲人提供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盲人参加高考乃是法律所赋予的正当权利。
但保障盲人的合法权利,还需要根据当事者自身的具体状况。让权利能够发挥切实作用,倘若仅仅是保障权利,却不给盲人创造行事权利的条件,尽管此举的意义已经远大于形式了,但对参加考试的盲人考生来讲,其仍旧是一种符号化的权利,并不能转化为自己做出此种行为的目的。也就是说,盲人参加高考不仅仅是为了争取权利,更是在保障权利的前提下,圆上自己的大学梦,在当事人具有一定知识储备的条件下,却因为客观条件的限制而背离了参加高考的真正初衷,可以说这种权利的保障也是不成功的。
从2008年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中也可以看到,保障盲人参加高考的权利是最基本的一项要求。如何来保障这一权利,不能仅仅止于让其参加高考,更需要人性化的服务,就像规定中所说的“应为盲人提供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最终让其顺利地参加考试,行使权利。可根据之前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李金生参加语文考试,连第一道题都没有摸到就下课了,这显然有悖于他参加高考的目的,毕竟人家不是来尝鲜的,而是怀着一种想上大学的梦想而来的。
常言道“不仅要做好事,还要把好事做好”,让盲人参加高考,完全可以更加人性化,从而提高盲人行使权力的质量。比如,对于会使用特殊电脑的盲人考生,就采用人机对话的语音考试,即电脑发声问问题,考生通过键盘把答案输入电脑;而完全不会使用电脑的盲人,则使用盲人试卷;对于部分弱视考生,也可使用放大字体的文字卷。在考试时间的安排上,完全可以将时间在原来的基础上再延长一个小时甚至更多,在考试过程当中,如果盲人考生想上厕所等,则可以在监考老师的陪同下去,等等。其实,这些措施并不难做到,关键就看教育考试部门能不能想到,愿不愿意去做了,因为早在2006年广东省的高考中,就对12名盲人考生采取了不同的试卷形式。
盲人由于已经具有先天的缺陷,这种缺陷却直接影响到自己能否足额享受到应当享有的权利,这就要求我们要提供人性化的服务,弥补其因为自身缺陷而无法正常享受权利的不足。目前来讲,严格遵守《残疾人保障法》,让保障盲人参加高考条款的每一个细节都切实落地,坚持以人为本,才能让盲人的权利有抽象走进现实。
稿源:荆楚网
作者:张松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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