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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勇:撇清责任的调查结论与处理措施自相矛盾

发布时间: 2014-02-19 08:51:49  来源: 荆楚网  作者:何勇  进入电子报

  日前,有网友举报湖南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民政司法局局长龙贤岩,将自己的商铺出租给所在局,同时还将妻女和一个名叫刘莉平的女子安排进所在单位。对此,当地纪委回应,龙以低价出租店铺给所在单位属实,但不属于以权谋私。不过,纪委承认应避嫌,已责令龙立即无条件解除租赁合约。涉及所谓情妇的问题,因缺乏证据暂无法判断。女儿进民政局只是实习,已建议退还实习期间发放的生活费。(2月17日《北京青年报》)
  民政司法局长,把自己商铺出租给所在单位,妻女两人都在本单位上班,结果调查结论是商铺出租不存在以权谋私,女儿在单位上班只是当实习生,把个人责任撇的干干净净,真是滴水不漏。但是,从对局长的这些毫无责任行为的处理措施来看,显然与责任撇清的调查结论之间自相矛盾,完全是“此地无银三百两”的做法。
  首先,既然局长把自家店铺是以低价出租给所在单位当办公用房,实质上意味着局长个人在经济收益上吃亏,所在单位倒占了局长个人的便宜。那么局长将自家商铺出租给单位的行为,不但不是以权谋私,相反是一种奉献,体现了局长的大公无私精神。对于这种行为、这种精神,全社会和纪检部门应当给予鼓励,给予嘉奖,完全没有必要以避嫌唯有给予禁止。但是,关键问题是局长把自家店铺出租给所在单位,究竟是否属于低价出租,不能只是由纪检部门说了算,而是要根据市场价格比较才能得出结论。所以,有关部门必须公开局长出租给单位的商铺面积是多少,只有这样才能与同一地段其他商铺对外租金进行比较,看看比其他同地段、同面积商铺的租金究竟是高,还是低。
  其次,既然女儿进入民政司法局只是实习,不是安排在单位工作,就不存在安排工作说法,“不属于局长安排的临聘工作人员”,也就不算违法违规,那么单位在其在实习期间发放一定的生活费完全合法合情合理,也是实习生应得的合法权益,根本就没有必要退还。相反,退还生活费,倒侵犯了作为实习生的合法权益。不过,关键问题是女儿在自己单位实习期间的生活费标准有没有参考单位的临聘人员工作,尤其是与单位中的临聘人员工资相比较,谁高谁低应当说清楚。如果实习生的生活费标准比单位临聘人员工资还高,或者一样,那么就可以认定女儿在父亲所在单位只是当实习生的结论站不住脚。
  再者,局长的妻子是在2010年,“经该区组织部公开招聘程序进入民政系统工作的”,看上去与局长个人毫无关系,完全是凭本事。但是,按照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考的回避原则,与单位领导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得报考本单位职位。换言之,局长夫人压根不享有报考老公所在单位职位的资格。另一方面,按照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考的相关规定和惯例,对于应考人员都有年龄限制,一般在35周岁以下,即使放宽也不过是40周岁,试问局长夫人当时以多大年纪报考的?放宽报考者年龄条件是怎么出台的?这个要说清楚,不要以为一句是组织部招进来的就合法合规了。
  总之,当地的调查结论不能服众,相反完全是在为有不当行为的局长打马虎眼,给予实质性保护。
  稿源:荆楚网
  作者:何勇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杨虹磊)
关键词:调查结论;处理措施;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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