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发帖称,湖南耒阳市一位村支书与乡党委书记,因乡干部用人问题发生冲突,后者还打了前者。当事人之一的耒阳市长坪乡长坪村支书黄长文,对南都记者证实他与乡党委书记曹江富发生冲突一事,并称遭到曹的殴打。曹江富则对南都记者矢口否认动手,称系诬陷。(5月10日《南方都市报》)
此次冲突,是因人事问题引起。其共通点在于其冲突双方身份都是党内书记,只不过一个是村支部书记,一个乡党委书记。从报道来看,双方都纠结在有没有动手“打人”这一焦点事件。但笔者在此,不应过多纠结在到底有没有“打”,其双方都应有责任,应各打五十打板。
诚然,给双方各打五十打板,并不意味着不分青红皂白,“葫芦僧乱判葫芦案”。而是从处理一般冲突的问题来看,对于一些不易明朗过错或者是双方都有同等责任的情况下,这种折中的方法,可能是最好的办法。
古时的刑法,就有打五十打板一说,是在一些冲突事件不易清责任时产生的,让双方共同担责的处理方式,彰显了当时法的相对公正。这种方法放到现在,也很适用。比如现行交通事故,有时很难界定责任双方,谁是主责,在这种情况下大都会采纳双方各打五十打板方式。依据此理论推定,耒阳这二书记冲突的事件的处理应当也是这样处理,这种折中的方式,也是我国一直提倡建立和谐党内关系的需要。
具体到二打架书记的事件来看,各打五十打板,是很恰当的。冲突当事人之一,乡党委书记曹江富应有过错。因人选问题要免村支书的职。说出这样的狂语,“一言堂”口味似有些重,官员任免,应当有一定的程序,怎么能说免就免,党内也需要民主监督啊。另外,耒阳市这位村支书,也并非没有错的地方,其以“不免你就是我的××”对领导进行反驳。这样的气话,平常看来,看似是对领导不敬,其背后可能隐含了权势和利益博弈,因为在选人这一敏感问题,很可能陷入“站在那一边”。这本来就是和党内民主选举相背径离的,党内不是一直提倡和解决冲突吗?
另外,究竟有没有动手“打”。这是一个比较难搞清的问题。从“打”的定义上面说,有20多种说法,总体来说有意和无意之分。村支书自称被“打”。从新闻报道看,其伤的应是极其轻微,因在后面当地内部说明有“推”的说法。这种极其轻微的伤情,没有及时医疗救助。依据现行的法医学鉴定理论,也是很难鉴定出来。
因此,在这对“打”模糊状态下,和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下,按照以往模糊理论处理方法,各打五十大板,应是一个好办法。
稿源:荆楚网
作者:伍鸿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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