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的媒体报道说,蚌埠市交通局一名副县级干部五年来公车私用,蚌埠市纪委纪风办调查核实以后,称已经给予当事人党内警告处分,全市通报,并加倍收取油料和车辆损耗费3000元。但是,蚌埠市纪委表示不便透露这名干部的姓名和职务。(3月20日中国广播网)
众所周知,信息越公开,执法越有力度,越透明,监督越有效果。蚌埠市纪委已经给予公车私用的干部党内警告处分,却不愿公开这名干部的姓名和职务,这或许是从“知错能改善莫大焉”的角度,考虑给这名干部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但是,“非实名制”的通报能起到批评的作用吗?对于党员干部来说,这究竟是一种保护,还是另一种意义上的纵容呢?
自中央发布“八项规定”以来,各级纪委纷纷加大了对违反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的曝光力度,但是,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在谈及缺点、问题、错误的时候,往往习惯用“某某”、“个别”、“一些”等词语,回避真实姓名。通报批评的板子高高举起,最终却轻轻放下,如此“非实名制”的通报不仅没起到任何警示、诫勉的作用,反而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违纪者的行为。
对于党员干部来说,“严是爱,宽是害”,越是严厉的批评,越能防止干部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越是宽容的态度,越难将干部拉回正确的轨道。“非实名制”的通报批评只能起到一时的保护作用,如果连姓名都不便透露,岂非变相包庇?约束权力、反腐倡廉,要“动真格”的,不妨从“实名制”通报开始吧。
稿源:荆楚网
作者:邵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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