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拟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开展“以房养老”保险试点。记者调查发现,这项带有破局性质的试点,并非“看上去那么美”。一方面保险公司将控制试点规模,只能满足少部分老年人的需求;另一方面,养儿防老、家产传后的传统观念也意味着试点开展起来困难重重。(3月25日新华网)
“以房养老”在中国还很不成熟,所有的难题中,住房产权问题最为重要。不完善现行的政策解决住房产权问题,“以房养老”恐怕难以“下架”。
根据现行法律,我国土地的使用权为七十年,尽管新修订的物权法规定,住宅建筑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看似给公众吃了一颗定心丸,但是却缺乏可操作性,因为其并没有对后续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比如七十年使用期届满后如何续期,续期是否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如果收费该收多少,等等。
相关法律的空白区还不止如此,就对于抵押给金融结构的用于营利的房产,是否同样适用与物权法也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如适用,就会导致七十年使用期届满后,相关的金融机构可能会因为续期费用过高而压缩自己的利润空间,甚至是出现亏损;如不适用,那么使用期届满,金融机构面临问题直接就是因房屋无法续期而直接被收归国有。
所谓“不仅要做好事,还要把好事做好”,在此语境下,就必须要细化《物权法》对房屋使用期届满之后的规定,采取明确的司法解释方式,对于到期的商用、普通住宅等分类规定自动续期的方式。当然了,那些“以房养老”的房产,可采取低费续期,甚至是免费续期的方式,从而消除借款人和贷款人在政策方面的风险,因为“以房养老”的初衷是为了缓解老年人的养老压力的,所以其具体不能等同于其他房产,只有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才能推动“以房养老”试点的展开。
“以房养老”作为一种新的养老模式,尤其是在推行初期,各国都会遇到与现行政策不相适应的问题,但是不同的是,西方的“以房养老”仅仅是相对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补充。而我国,因为环境不成熟,要解决的问题很多。
首先解决房屋的产权问题,才能扫除推行“以房养老”在政策方面的障碍,其次再加强对人们观念的引导和市场机制的完善,从而找到适合中国的一条“以房养老”之路,最终让“以房养老”不仅看上去美,而实施起来也很美。
稿源:荆楚网
作者:张松超
瀵逛笉璧凤紝鎮ㄨ璁块棶鐨勯〉闈笉瀛樺湪鎴栧凡琚垹闄!
10 绉掍箣鍚庡皢甯︽偍鍥炲埌鑽嗘缃戦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