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浙江省苍南县公安局获悉网传“女记者被尿检”一事的情况后,迅速针对该记者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核查后,苍南县公安局发现虽然民警是在正常履职,但在执法过程中确实存在未主动出示证件、没有女性工作人员配合的不规范问题,给该记者带来了不便和困扰。苍南县公安局深表歉意,敬请谅解。(4月25日新华网)
针对女记者被尿检一事,苍南县公安局迅速核查并作出回应,向女记者致歉,这一系列举动,确实做的非常到位,值得肯定和赞赏。
然而,苍南县公安局虽然进行了道歉,请求谅解,却不免给人一种犹抱琵琶半遮面的印象。首先,按照苍南警方说法,民警是在正常履职,只是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不规范问题。既然是正常履职,从大的方面看,有了正常履职这个大前提,行使执法权就是正确的。至于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包括未主动出示证件、没有女性工作人员配合等,只是枝节问题,对执法的正确性无妨。
这就带来一个问题,民警由于职责所在,只要是在正常情况下,履行职责都是正确的。即使是不规范,也是情有可原的,因为民警是在正常履职。
再有,倘若是没有媒体披露“女记者被尿检”一事,所谓的执法过程中不规范问题,犹如 “女记者被尿检”的事情或许就被忽略了,也就无人再提起。这样一来,执法中出现的漏洞也许就很容易被正常履职所掩盖或冲淡了。
从这个意义上讲,一般情况下,执法人员即使是在履行职责,也必须从严要求,按照法律赋予的权限和规定,严格执法,一丝不苟。不能以为是在正常履行职责,就忽略了执法过程中的不规范。
应该看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也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因此,即使是正常履行职责,也必须要依法进行,严格执法。只有这样,才能减少执法过程中的漏洞,避免执法不规范现象的发生。
稿源:荆楚网
作者:王传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