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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秋霖:骂“孬种”被拘有何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 2014-05-14 15:14:39  来源: 荆楚网  作者:  进入电子报

  13日,山东济宁兖州区公安局发布的一条案情通报微博,引发网友热议。该局通报称,兖州一名21岁网友不满车被贴条,发帖骂了交警,之后被行政拘留5天。(5月14日《南方都市报》)
  兖州男子曹某因违法停车被贴罚单,一气之下发帖“兖州交警真孬种”。对此,兖州警方称该网友“公然对人民警察进行侮辱,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并提示网友“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要认为在网上匿名随便说说没什么大不了,请相信‘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这一句牢骚话换来拘留的结果,也引起网友热议:骂句“孬种”就要被拘? 一句不文明的气话到底犯了什么法?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口头、书面、著作及电影、戏剧、音乐、广播、电视等手段发表自己意见的自由权利。也就是言论自由。曹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言论自由的条例。而兖州警方还把他当做典型公示,并附上“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警示,俨然一股借用法律的幌子“报复”曹某的心态。当然,如果法律真的可以支撑起交警的说辞,我们倒不必对此过多讨论。可笑的是,对于此事,法律上根本就找不到可以行拘的依据。
  有警方援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其中一款,“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但这一条款表述得很清楚,必须是“公然侮辱他人”。这里的“他人”,依法理解释,是指自然人,而非法人以及其他团体、组织。刑法中的“侮辱罪”,也同样有此限定。曹某谩骂兖州交警,并非针对某一具体的个人,实际是对国家公安机关的谩骂,而国家公安机关并不在此保护范围之内。况且,兖州交警也并未出示证据证明曹某的谩骂产生了“恶劣影响”,对此实行拘留实属不该。
  警察是维护法律权威、严谨以及尊严的国家机关。警方执法,不管是什么样的案例,都应精准有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而对于涉嫌滥用公权的国家机关,不仅伤害了法律的权威,也是对国家公民不负责任的表现。
  中国要实现法治社会,必须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要求。如此,法律的尊严才不会被践踏,公民的权利才能得以保障。(陈秋霖)
  稿源:荆楚网
  作者:陈秋霖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张城)
关键词:谩骂;警察;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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