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终于有电了,比中了大奖还高兴。”今年54岁的陈运弟是万宁市兴隆华侨农场的下岗职工,家住该农场原五管区37队。20年前,因为他家附近要上马一个名为“海日丽兴隆度假村”的项目(后因泡沫经济成为烂尾工程被拆除),他和家人被要求搬至他处,因为认为新的安置点房屋太小及赔偿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他拒绝搬迁,后来便被断了水电,这一断就是23年。(5月18日新华网)
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的发展规模愈来愈大,拆迁一词便成为本世纪中国炙热的词汇。但在一些城市拆迁过程中,拆迁方不依法办事,严重的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导致的上访和恶性事件时有发生。他们的粗暴拆迁方式“拆”掉了群众的利益,“拆”断了干群之间的连心之桥。
据报道,陈运弟一家拒绝搬迁的原因之一是赔偿问题,由于自家种植的椰子树等地面作物被毁,但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之二是分给他们的安置房太小,全家上下14人,却只分给他们两套80平方米的房子。拆迁之时,这些群众正当的利益诉求不仅未得到妥善解决,开发商甚至找人剪断电线,运走电杆,填埋唯一的一口水井,拆迁方如此霸道行为,实在是让人愤慨。
最新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报道中用如此拆迁手段完全是与该条例背道而驰。做好拆迁工作,可从以下几点着手:第一,拆迁前,提前贴出公告,与群众做好沟通工作。第二,拆迁办法、程序等信息要公开、透明,满足群众对拆迁的相应知情权。第三,按政策规定办事,对拆迁户的安置要及时、补偿要到位。第四,严禁采取骚扰、要挟、恐吓,断水断电等非法手段强迫拆迁户搬迁。第五,政府要采取措施加强对拆迁工作的管理,监督拆迁行为,使拆迁工作规范有序,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与本次案例相对的是新闻联播中报道的成都市曹家巷拆迁,其成功经验便是充分考虑拆迁户的实际情况和困难,设身处地为他们着想,切实保护好了被拆迁人的利益。
群众利益无小事,拆迁房屋事更大。地方政府和领导要从“践行好群众路线”的高度认识拆迁工作,城市的发展需要科学合理的拆迁,但拆迁一定要依法办事,与群众的利益相结合,把拆迁工作做的更深、更细、更实。
稿源:荆楚网
作者:赵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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