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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喜林:刘汉等涉黑主犯被判死刑是罪有应得

发布时间: 2014-05-24 10:01:03  来源: 荆楚网  作者:  进入电子报

  据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官方微博“央视新闻”消息,备受社会关注的刘汉、刘维等36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故意杀人罪等案件今日在湖北咸宁一审宣判。刘汉、刘维一审被判处死刑。去年4月,公安部指定此案由湖北侦办。追缴军用手榴弹3 枚、各类枪支20支、子弹677发、钢珠弹2163发,依法扣押、查封、冻结刘汉等人及汉龙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名下的巨额资产,掌握了大量刘汉、刘维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犯罪和指使杀人等主要犯罪证据。(2014年5月23日中国新闻网)
  审判长法槌落下,刘汉和刘维等涉黑主犯被判死刑。这是他们罪大恶极的罪有应得,这是彰显依法治国的公平与正义判决,这是给为所欲为者的警示与警钟,这是对权钱交易黑幕的毁灭性打击,这是对黑金政治的无情审判,这是对涉黑组织犯罪的依法处置,这是党和国家对于涉黑团伙的依法严正警告;这是正义战胜邪恶的公正判决。
  至此,以刘汉为主犯的涉黑案件宣告终结。这样的判决,对于四川那些受害者来说,是迟到的正义之声;这样的判决,对于全国各地那些汇聚了多种势力的涉黑组织来说,是一次杀鸡给猴看的依法惩戒;这样的判决,是给一些权钱交易者的警示恒言;这样的判决,是在昭告天下,任何人都不能逾越法律的红线;这样的判决,是在庄严警告那些拥有巨额商业利益的获得者,可以依法劳动致富,可以合法经营,并获得法律允许的既得利益。但是绝不可以不择手段,不择手段地非法敛财。更不允许私藏武器,凌驾于法律之上,幷滥杀无辜,欺压百姓;这样的判决,是在向世人宣告,中国的依法治国基本国策决不允许任何人肆意践踏。
  一人得道鸡犬升天,是封建社会腐朽思想的残余势力的延续。但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不到。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像刘汉这样的罪大恶极主犯,早已成为人们眼中的过街老鼠,只是因为他拥有来自权势方面的保护伞,所以,刘汉等罪大恶极者才能长期横行乡里,而且在大街上杀人不眨眼。像这样的杀人狂,不判处其死刑不足以平民愤;像这样的涉黑头目,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汉·司马迁《史记·三王世家》中云:“不作威,不作福,靡有后羞。”也就是说,不依仗自己的地位和权势耍威风,逞霸道,就不会在以后遭到羞辱。也就是说,商人可以拥有财富,但绝不可以为非作歹;商人可以拥有自己生产经营场地和营销市场,但决不可以欺行霸市和违法犯罪;商人可以依法获得利益保护,但绝不可以通过商业也贿赂等非法手段进行权钱交易。然而,以刘汉和刘维等为主犯的涉黑团伙不仅触犯了国家的多种法律禁令,而且非法拥有枪支等武器,而且当众滥杀无辜。
  由此可见,只要是触犯了国家法律,不管商人头顶有多少政治光环都是徒劳的;由此可见,商人必须通过合法经营获得利益,决不允许假借自己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等特殊身份非法敛财;由此可见,任何违法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由此可见,只要违反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寻求任何保护伞都无济于事。
  汉代·班固《汉书·王嘉传》中曰:“千人所指,无病而死。”汉帝宠信佞臣董贤,多次加封。王嘉上书谏止。书中,有这句谚语。意思是说,受到很多人指责的人,就是没有生病,也会忧愁而死。然而,像刘汉这样罪大恶极的涉黑主犯,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如果不依法判处其死刑不能平民愤,我们必须依法严惩不贷。
  2012年12月4日,首都各界在人民大会堂集会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习近平同志在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同理,对于像刘汉这样的涉黑主犯岂能手下留情?同时,我们的法律和法官也绝不可能对这样的罪犯法外开恩。因此,依法判处刘汉等主犯死刑,是他们死有余辜;因此,这样的判决大得人心、大快人心。
  稿源:荆楚网
  作者:郭喜林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杨虹磊)
关键词:刘汉;刘维;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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