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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夏谢成:“志愿者”出事,要对用人单位追责

发布时间: 2014-05-27 08:25:05  来源: 荆楚网  作者:江夏谢成  进入电子报

  近日,巴中市城区一些公共场所、电线杆等处张贴着“求助书”称,4月13日,巴中城管一名副中队长拒交两元停车费,与收费老人发生纠纷,后强行开车离开,致收费老人摔倒在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昨日,巴中市城管部门表示,该副中队长侯飞甫既非公职人员,也非临聘人员,系一名“志愿者”。(5月26日成都商报)
  近年来,“临时工”、“实习生”问题不断曝光,使得公众因此多次质疑政府部门公信力,怀疑相关用人单位存在寻找“临时工”垫背或偏袒正式工行为。现如今又出现“志愿者”城管,更是成为社会关注和议论的焦点。
  去年,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央宣讲团成员、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在公开发行的三中全会《决定》辅导读本中撰文提出,我国将全面清理行政执法人员,严禁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将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调离执法岗位。
  可以说,全面清理行政执法人员队伍的做法得到了多数公众的支持。因为,对于执法机关来说,工作人员往往工作在执法一线,与群众直接打交道,工作方法和态度稍有不对,就有可能与群众产生纠纷,甚至引发恶性的群体性事件。让一批执法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走上执法工作岗位,将有助于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在这一背景下,事发当地城管部门称该副中队长既非公职人员,也非临聘人员,系一名“志愿者”的说法确实让人质疑。倘若真的只是一名志愿者,不具备执法资格的当事人是如何走上城管执法工作岗位的,又是如何当上副中队长的,这其中的猫腻究竟有多大?显然,用人部门难以逃避追责。
  再者,该事件责任单位不能“事前猪一样,事后诸葛亮”,在当事人出事后,就“弃之不顾”,及时划清界限,撇清干系了事。无论是何种情况,用人单位都要负担管理失职的责任,及时引以为戒,吸取教训,认真反思自己在把好人员招录关口、员工的管理和约束上存在的问题,积极对照整改,以免再次发生“临时工”、“志愿者”工作不力的问题。
  其实,不管是“临时工”也好,“实习生”也好,还是“志愿者”也好,一旦出现类似问题,用人单位在追究责任上,不能止步于划清界限,还需要认真承担起自身责任。
  稿源:荆楚网
  作者:江夏谢成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杨虹磊)
关键词:志愿者;追责;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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