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副中队长”拒交停车费强行开车致收费老人身亡,单位称其为“志愿者”。4月13日,巴中城管一名副中队长侯飞甫拒交两元停车费,与收费老人发生纠纷,后强行开车离开,致收费老人摔倒在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巴中市城管部门表示,侯飞甫系该局的驾驶员,平时为了工作方便,被任命为中队副中队长。但他既不是该局公职人员,也非临聘人员,城管局与侯飞甫签订的是一份“志愿者协议”,侯飞甫只是该局的一名志愿者。(5月26日《成都商报》)
一段时间以来,“临时工”这一角色成了很多单位理所当然的“挡箭牌”。酒驾、公车、肇事、打人……都是“临时工”所为。就像壁虎的尾巴一样,在各类政府部门的突发舆情中,“临时工”往往首当其冲。如今,“志愿者”一词,又沦为了新的“遮丑热词”。
那么,是“志愿者”果真就不用为事故负责了么?从法律上来说,“志愿者”这个概念,完全是经不起质疑的,志愿工作具有志愿性、无偿性、公益性、组织性四大特征,参与志愿工作既是“助人”,亦是“自助”,既是“乐人”,同时也“乐己”。参与志愿工作,既是在帮助他人、服务社会,同时也是在传递爱心和传播文明。志愿服务个人化、人性化的特征,可以有效地拉近人与人之间的心灵距离,减少疏远感,对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如此看,法理上早已丧失了正当性的“志愿者”,更不能成为避责的挡箭牌了。
短期来看,有些单位使用临聘人员,可能有着这样那样的苦衷,但苦衷绝不是对法律置若罔闻的借口,更不是行政权运行不受监督和制约的理由。从合法用权角度上谋求行政执法管理之法,立足本地实际,积极改革、实事求是、乐于作为、善于求索,只有将行政执法法制化,才能让执法叫得应、行得通,才能让行政执法不再承受“志愿者”之痛。
稿源:荆楚网
作者:许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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