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媒体报道,深圳市民爱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民爱中心)原职工举报该中心每年有几千万元经费,支出仅数百万元。随后深圳残联回应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非“三公”经费,没规定要公开。(6月3日 《人民日报》)
不是三公经费,没有相关规定,就不用公开,这种说法看似符合逻辑,实则荒谬不经,成为有关部门拒绝公开残保金信息的遮羞布。
残保金来源于公费支出,理应公开。比如按照《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深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等,应按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0.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0.5%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就必须按深圳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当然,如果有人捐赠,残联自然来者不拒,一概笑纳。全国其他地方的规定也大抵如此。但哪个部门缴纳的残保金是领导或单位员工自己掏的腰包?显然不是,不管以何种形式支出,国家机关缴纳的残保金无疑全部来源于公款支出,需要列入政府部门财政预算,经过人大表决通过。缴纳残保金的单位和人大机关有权要求公开残保金的用途和去向。
同理,缴纳残保金的其他经济组织也有权要求公开残保金的用途和去向。根据公益事业的相关原则,即使接受捐赠的私营单位和个人也应向捐赠人公开资金的用途,残联作为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共组织,又如何理直气壮地不向交纳残保金的单位和捐赠残保金单位和个人公开相关信息?
残保金用于公益事业,理应公开。根据有关规定,残保金的用途大致有4个方向:一是残疾人职业培训;二是奖励和扶持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三是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四是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的经费和其他开支。可见,残保金应全部用于扶持残疾人员,保障残疾人过上有尊严的生活。如果不公开残保金的具体用途和去向,未享受到待遇的相关单位和残疾人会高度怀疑是否受到公平对待,社会公众也有理由怀疑残保金是否被挪作他用,被某些人中饱私囊。较真的社会人士也会以纳税人的名义诉至法院或上书人大要求相关部门公开。
残保金来源于公款,甚至说来源于纳税人都不为过,残保金用之于公益,社会公众有权知晓。相关部门无权把残保金当作个人小金库,想怎么花就怎么花,不容旁人干涉。
红十字会之于残联,性质、地位和影响力基本相当。由于红十字会账目不透明和“郭美美”事件的影响,其形象和号召力已一落千丈。对此,残联的领导不可能不清楚,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的道理,残联的领导不可能不明白。
随着法律的完善和相关人士的争取,残保金的公开是早晚的事,相关部门不如主动为之,积极公开残保金相关情况,也算是践行了群众路线。否则将来搞得被迫公开,岂不落个猪八戒照镜子——里外不是人的下场。
稿源:荆楚网
作者:史洪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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