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中央纪委监察部通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原副总经理戴春宁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在表述戴春宁违纪违法问题时,中纪委措辞颇为严厉:“贪巨款”“受巨贿”“与他人通奸”。(6月6日京华时报)
对于戴春宁的问题,中纪委监察部的通报中使用了包括“贪污巨额公款”、“收受巨额贿赂”等表述,最值得关注的是对戴春宁作风问题,罕见地使用了“与他人通奸”的表述。
有记者梳理了相关新闻报道发现,中纪委监察部在通报官员涉及不正当男女关系时,曾多次使用“作风腐化”、“道德败坏”等词。“通奸”一词很少用在处理干部上。只是在2012年无锡市原市长毛小平落马时使用了“与两名女性通奸”的表述。
通奸,在古代是严重的犯罪行为。据《尚书》记载:“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据说,这是一种生不如死的惩罚。在秦代和汉代,“私通”被定以极刑,可人人得以诛之。可以不告而杀,即便是私刑也合法。唐律规定:“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它还规定,因奸罪而名誉受害的家庭的成员均有权捕捉奸夫淫妇送官,其拒捕而杀之者免刑或减轻刑罚。元代刑律规定:“诸妻妾与人奸,夫于奸所杀其奸夫及其妻妾,及为人妻杀其强奸之夫,并不坐。”明刑律也规定:“凡和奸,杖八十,男女同罪。”。清朝的法律沿袭明朝和元朝的法律,允许私刑,允许捉奸,并可当场杀死通奸男女。
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对通奸的定罪规定,因此一般认为通奸不是犯罪。对官员作风问题的认定,依据的是党章及《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官员违反上述规定中的相关条款,给予党内处分。
古代关于通奸的刑律体现的是“捉奸捉双”精神。此次中纪委罕见使用“与他人通奸”的表述,我以为对于官员的情妇而言,极有可能也要追责。
事实也是如此。5月19日上午,原贵州省交通厅长程孟仁与其情人何文双双站在在贵阳中院第一审判庭上。检方指控,程孟仁伙同他人共同或者单独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57万余元,其情人何文伙同他人共同收受人民币共计1804万余元,均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贪官的情人其实大都是权力的情人。以权力维系的感情必然不堪一击。贪官好色、情人捞钱、百姓埋单是贪官与情妇之间的“游戏规则”。这样的“游戏规则”是以贪官出卖公权、情妇出卖色相为代价。显然,贪官与情妇都有责任。
中纪委罕见使用“与他人通奸”说明做贪官的情妇风险正在进一步加大。情妇们须明白,权色交易也是非法交易,有朝一日或许会受到法律的惩处,“入行”情妇之前必须三思。
稿源:荆楚网
作者:张卫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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