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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风:“通奸”只是官员涉性腐败的表现特征

发布时间: 2014-06-07 09:28:39  来源: 荆楚网  作者:知风  进入电子报

  日前,中共中央纪委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原副总经理戴春宁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经查,戴春宁伙同他人贪污巨额公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公司或个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巨额贿赂;与他人通奸。(6月6日《人民网》)
  又一个贪官落马,这在当前反腐战果累累的形势下,已经算得上多大的新闻,但从相关舆论反响来看,似乎发现了其中的“亮点”。因为,此前中纪委在通报官员违纪涉不正当男女关系时曾多次使用“作风腐化”、“道德败坏”等词,“通奸”一词很少用在处理干部上。但这次对戴春宁却用了“与他人通奸”。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国情调研室主任田禾表示,一般情况下,通奸不是犯罪,因为我国的《刑法》及相关的法律中没有对通奸作出定罪的规定。”这是不是意味着,中纪委用“通奸”进一步把“作风腐化”、“道德败坏”等词具体化,从而说明在查处的尺度上更紧了?于是,引发舆论“说明啥”的评论。
  一种理所当然的观点是,这是中纪委加大了反腐力度,对党员干部提高了纪律要求。当然,确实可以这么说——不属于犯罪的通奸,对党员干部来说,照样要受到严厉惩处。但笔者却不以为然。所谓通奸,一般的理解是,区别于强奸的、两厢情愿的不正当男女关系;《现代汉语词典》中的释义为:没有夫妻关系的男女(多指其中一方或双方已婚)发生性行为。后者只是省略了“双方自愿”这个“潜台词”。那么,对于官员违纪涉不正当男女关系,其表现特征肯定是“通奸”。
  有关非法性行为,要么是强奸,要么是通奸,这涉及到罪与非罪。为何说“通奸”是官员涉性腐败的表现特征?因为,强奸是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肉体上的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如果把其中的“意愿”狭义为“愿不愿意”,那么,人类对于实施性行为,愿意或不愿意,受着生理以外的很多因素支配。或许生理上不愿意,但为了某种物质利益却十分愿意,最典型的是卖淫。从这个意义上说,大多属于权色交易的官员涉性腐败,是不大可能出现违背被害人意愿的强奸的,这种“两情相悦”,一方是是生理上的愉悦,另一方是物质利益带来的极大心理满足。因此,“二奶”“情妇”翻脸,不大会是性生活不协调,而是利益上的不满足。
  那么,中纪委用“通奸”通报官员违纪,不一定必然意味着有关反腐尺度上的松紧,而应该属于定性上的严谨和规范。况且,对于落马贪官,有些看上去“死在石榴裙下”,但最终的定罪,都无法按“作风腐化”、“道德败坏”等,在法律上找到量刑标准。也就是说,不正当男女关系,在落马贪官的整个犯罪情节中,只是一道“花边”。在贪上亿金额都可以免死的量刑尺度下,“作风腐化”、“道德败坏”能占几年刑期?完全没有必要在这上面“精打细算”。
  因此,在类似“中纪委用‘通奸’通报官员违纪说明啥”的视点中,是不是有点一直被作为评论标题的“过度解读”?其实很简单,对非法性行为,以法律概念论之,罪与非罪,就是强奸和通奸的区别。权色交易下的官员不正当男女关系,本来就臭味相投,这就十分符合“通奸”的表现特征。而“作风腐化”、“道德败坏”等词,倒更适合法律概念以外的舆论谴责。
  稿源:荆楚网
  作者:知风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罗莎)
关键词:戴春宁;违纪违法;通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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