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布《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诸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等条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特别是禁止“啃老”条款更是引起社会热议。(6月25日人民日报)
老爱小,幼尊老,这个在中国积淀了几千年的传统道德,今天却打上了法律的烙印,不知是法治的进步,还是德治的悲哀?
道德是一种由人们在实际生活中根据人们的需求而逐步形成的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通过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评价人的行为,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是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一些地方在没有很好的办法解决一些道德问题时,就打起了法律的主意,试图通过法律的强制性,来纠正道德领域凸显的一些矛盾,也不管这些强制性的规定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子女常回家看看”入法已经有一段时间了,有多少因为没常回家看看的子女受到法律的处罚呢?我看更多的是一些道德领域的谴责。有多少子女为了生计而终日奔波无法在老人膝下尽孝,老人或许都可以理解,法律何必要硬插一杠?
禁止“啃老”现在又入法了。“啃老”的标准如何界定?是索取了老人多少财物?是爷爷奶奶帮着带孙子?亦或是外公外婆为外孙买了多少玩具?相互帮助、扶持本就是人之常情,更何况是有着血缘关系的父子、祖孙。
法律不是万能的。清官难断家务事,或许用立法的方式来解决“啃老”的初衷是出于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引导更多的人来尊重、孝敬、爱戴祖辈父辈。然而这种缺乏现实操作性的法律,终究只是愿景美好,现实骨感。
与其把精力用在如何用法律问题来解决“啃老”的问题,还不如在社会保障机制和关心关怀上做更多有效的工作,营造良好的赡养老人的社会氛围。同时,扶持和引导那些暂时不能够自力更生的成年子女,让他们能尽快摆脱“啃老”状态。
道德法律化,并不是法治的进步。法律应当有所为有所不为,道德问题就用道德的手段来裁决,而不是动辄就诉诸法律,依靠法律的强制性来弥补道德的柔性。
如果一个家庭的亲情都需要靠法律来强制维护,这种亲情或许已经到了穷途末路,再强硬的法律于事无补,因为亲情已无处安生。
稿源:荆楚网
作者:刘广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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