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网7月1日曾报道上海地铁9号线内出现“色狼”,男子随即遭网友人肉搜索。此后,被指“色狼”的男子联系公安部门,否认对女乘客实施了骚扰行为。7月6日,警方发布消息称,当日下午,事件当事女乘客已来到轨交总队报案。(7月6日新华网)
根据网友人肉,男子姓王、已婚,是上海某国有旅行社党办副主任。遭网友人肉后,王姓男子在公司领导的陪同下,前往公安机关说明情况,他否认对女乘客实施了骚扰行为,解释称“睡觉不小心碰到的”。
好一句轻描淡写的“睡觉不小心碰到的”!
但网民们却并不打算买账:“睡觉不小心碰到?没看到图片还可以将就一下吧,看到图片后我就不迷茫了,‘这位人渣你睡觉了手指头还能呈枪型寻找目标’?在哪练的”;“睡觉手还一勾一勾的?你咋不说昏迷了”;“真没想到,会是这种人,骇人听闻,不小心碰到,若大胆大心就不得了了。这样的解释真坑爹,谁信?”更有网民以“到人民裙中去”来挖苦这位国企官员。
好在现在受害者已经报案,警方也已经展开调查,而且网上还有事发时的视频,可谓是人证、物证俱在,相信警方一定会依法办案。
1979年颁发的《刑法》曾有“流氓罪”条款,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破坏公共秩序以及其他情节恶劣的行为。但“流氓罪”在199年《刑法》修订时被删除,而将其分解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罪。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只惩罚以强制方法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非强制性的猥亵、侮辱妇女行为并不在惩罚范围内,从而让犯罪门槛大大提高了。
目前看来,上海地铁9号线的这位“色狼”,其所作所为似乎还不能满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据此看来,这位来自党办的“色狼”,至少应该面临5到10天的拘留时间。
稿源:荆楚网
作者:汪忧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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