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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恩:副市长拿肖像权挑战媒体监督权霸气何来

发布时间: 2014-07-20 09:36:47  来源: 荆楚网  作者:谢恩  进入电子报

  允许记者对其他人员进行拍摄取证,却不允许对自己拍照,称自己有“肖像权”。黑龙江省鹤岗市一位副市长的霸道作风令记者十分不解。(7月19日新华网)
  这个副市长是法盲。作为鹤岗市一位副市长,难道说就懂不起《民法通则》,或者根本没有学习过法律吗?所谓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同时规定: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在场人等,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矿难发生并被瞒报,记者进行拍照留证,却遭到这位副市长的指责,称有自己的肖像权,强令记者删除。真是“无知者无畏”,一个霸气十足的法盲。副市长是政治人物,就是公众人物,在矿难发生现场,拍摄了带有你的照片,是工作需要,又没有拿去卖钱,有什么值得你大发雷霆,强令删除呢。
  这个副市长在矫情。重要时候拍照,副市长要发怒,是特权和官威在膨胀,是害怕承担责任的表现。如果是在大会主席团,在剪彩仪式,陪同领导的时候,在坚持调研工作活动中,恐怕记者或者工作人员敢不拍摄你的光辉形象吗,在这些场合,有些官员非常注意有没有自己的镜头,看看自己是不是“露脸”了,如果把自己拍漏掉了,那些负责拍照的工作人员一定会当倒霉蛋。这些例子并不是不曾发生过。
  这个副市长在逃避监督。在煤矿核查现场,这位负责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的副市长竟对这家煤矿的基本情况表示不知情,对矿井口被填埋一事也未予过问。正是这位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作风不踏实的副市长在重大矿难事故发生时,害怕承担责任,害怕媒体监督,因为心虚,所以就害怕记者拍照,色厉内荏的拿什么“肖像权”说事。国务院三令五申加强煤矿安全,既然矿难事故已经发生,媒体和网民都有权力进行监督,你要发脾气就把气洒在事故责任人身上嘛,何必对记者大动肝火呢!
  稿源:荆楚网
  作者:谢恩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罗莎)
关键词:副市长;肖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