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发生在安徽祁门县的一起民警“喝酒致死”事件近日浮出水面。7月28日,祁门县公安局与意外身亡的民警朱璘亲属就补偿事宜达成协议并签字。祁门县公安局局长汪华峰称,对朱璘之死是参照因公牺牲标准处理的。但由于朱璘父母没有明确放弃对县公安局其他民警的民事追偿权利,目前县公安局已经中止付款。(8月7日南方都市报)
民警“喝酒致死”竟然参照“因公牺牲”标准处理,不知哪来的这个逻辑?
首先“喝酒致死”是顶风违纪惹的祸。在“八项规定”的高压态势下,金字牌派出所教导员康光辉与民警朱璘等5人接受闪里派出所宴请。名义上说是“工作晚餐”,实际上是超标准接待,除有8人作陪外,一桌人喝掉白酒6瓶、啤酒11瓶。正是这两个派出所领导带头顶风违纪,才造成朱璘醉倒着地,救治无效死亡。如果这样严重违纪行为,能算因公牺牲,那么,不是在鼓励各地违抗中央“八项规定”吗?
其次,参照“因公牺牲”有逃避追责之嫌。虽然祁门县纪委、县监察局已对没有正确履行管理职责的金字牌教导员康光辉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行政撤职处分;对闪里派出所所长郑小武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行政撤职处分。但这样的处分只是敷衍了事。喝酒至人死亡,说重一点就是“过失杀人”,只给当事领导撤职和警告处分,而不去追究他们的民事责任是不是轻了一点。再说,在当前形势下,这两个派出所领导都敢顶风违纪,是不是与这个县公安队伍管理不严有很大的关系。公安局领导显然有推卸不掉的责任,应该追责。因此,公安局领导把死者参照“因公牺牲”进行处理,是想稳住死者家属,想堵他们的嘴,免得把责任追究到自己身上。
另外,参照“因公牺牲”做法程序错乱。因公牺牲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因公牺牲”从字面上来解释是因为公共利益献出生命。而拿纳税人的钱大吃大喝死亡,不仅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是侵占了民众的利益。再说,因公牺牲应该有严格的申报制度,祁门县公安局在没有履行申报手续的情况下,对朱璘参照因公牺牲标准赔偿,显然有违国家的有关规定。这个公安局还称为其他民警垫付了民事追偿款,这是否也违反了相关程序?县公安局是财政拨款单位,所垫付的资金哪里来?这些信息有必要向社会公开。
由此看来,祁门县公安局以参照“因公牺牲”标准为由,想与朱璘家属达到协议,想草草了结此案,实际上为了朱璘家属和有关部门不再进一步追责。这样的协议一旦正式实施,那是对真正在战场上,在灾难中牺牲的英烈们的污辱,也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嘲笑。
稿源:荆楚网
作者:胡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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