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雪玲:有一种“因公牺牲”叫“陪酒死亡”
发布时间:
2014-08-07 15:29:5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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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雪玲 进入电子报
一次看似平常的工作接待却导致一名民警意外身亡、当地公安局提出的赔偿标准为参照“因公牺牲”、不签承诺书就不予赔偿……在死者家属的强烈质疑之下,今年初发生在安徽祁门县的一起民警“喝酒死”事件浮出水面。(8月7日人民网)
据该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14年1月8日下午,祁门县公安局金字牌派出所教导员康光辉与民警朱璘等5人到本县闪里派出所进行学习交流。当晚,闪里派出所在其斜对面的铜锣湾土菜馆二楼包间安排了“工作晚餐”。事发当晚酒桌上,8人共饮“古井原浆”白酒6瓶、啤酒11瓶。就餐结束,朱璘下楼时突然往前倒,同行的另一民警没拉住,朱璘就侧着倒了下去,头部着地。之后因抢救无效,不幸死亡。
祁门县公安局局长汪华峰称,对朱璘之死是参照因公牺牲标准处理。
笔者百度“因公牺牲”一词,解释为: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慷慨赴死献出生命的行为,称为因公牺牲。“因公牺牲”最初来源于军人的战争牺牲。但是在和平年代,这个定义的适用就逐渐宽泛了,拓展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等职业上。朱璘的死亡不是为了保卫国家和人民,而是为了陪上级领导喝酒,这种情况怎么可能算是“因公牺牲”?
祁门县公安局将朱璘的死亡认定为因公牺牲,一是公安局落个好名声,二是给家属一个交代,三是利用抚恤金来填补赔偿款,四是免除了自己的责任。用公家的钱办了自己的事,何乐而不为?
祁门县公安局领导只想打好自己的如意算盘,不知道这样的做法一经曝光,会寒了多少百姓的心?笔者不是专家,对因公牺牲的认定标准掌握的不是很准确,但是笔者在想,如果“陪酒死亡”也能算是因公牺牲,那么,哪天如果出现官员醉酒开车致死、官员在情妇家“裸死”,是不是也可以算是因公牺牲呢?如果真是如此,那么我想说这样的“牺牲”也太廉价了吧?
希望祁门县公安局能够敢于面对事实,尽快厘清此事,给公众一个正确的答复,不要因为逃避责任,躲避赔偿而引发群众对因公牺牲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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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尤雪玲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沈素芬)
关键词:因公牺牲;陪酒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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