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合肥市法制办发布的《城市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中提出,区政府可以划定一定区域,供市民进行健身需要。《意见稿》同时规定,市民进行集体性健身活动应当遵守规范,在指定区域内按照要求进行,保持活动场所及周边环境卫生整洁,有音乐伴奏的活动,应当按照规定控制活动时段和音量,不影响居民生活。(见2014年8月16日中国新闻网)合肥市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广场舞加以规范,无疑是必要的。
广场舞,实际上是一种广场健身操。这种以城镇大妈为主体的活动,因其良好的健身效果和喜闻乐见的形式,越来越受到中老年人的欢迎。近年来,随着在民间人气的急剧增长,广场舞越来越成为一种社会现象,引起多方关注。从巴黎卢浮宫门前到莫斯科红场,中国大妈们的广场舞甚至已经走向了世界。
然而,广场舞带来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扰民”,近年来不仅饱受诟病,有关广场舞扰民的报道也是时常见诸报端。“扰民”包括:活动时间不受限制,早晨过早,晚上过晚,更主要的是播放的音乐声音过大。据媒体今年4月初报道,浙江温州新国光小区饱受广场舞噪音骚扰的600名居民,集资26万元购买了高音炮,抵制广场舞的噪音。最近,安徽大学历史系“致远团队”的同学们对广场舞的现状也进行了一次暑期调研,测试数据显示,合肥市港澳广场的广场舞最高分贝为99,最低分贝为72;和平广场最高分贝为82,最低分贝为70。根据噪音标准,70分贝以上干扰谈话,造成心烦意乱,精神不集中,影响工作效率,甚至发生事故。上述问题的出现,关键在于对于这种自发的健身活动,缺少必要法规加以规范。合肥市发布《意见稿》,目的就是要解决这一问题,因此值得肯定。
为城乡居民创造一个舒适的生活环境,亦即让百姓安居乐业,是一个很具体的民生问题。对此,各级政府负有重要责任,这既需要高度重视,又需要通过法制予以规范。合肥市发布《意见稿》的目的就在于此。他们的作法,值得其他城市借鉴。
稿源:荆楚网
作者:侯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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