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全国各地的160多位专家学者8月17日围绕深圳市妇女联合会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进行了热烈讨论。《草案》中家庭暴力的对象、界定等问题成为争议的焦点。当中语言暴力和经济暴力也被作为家庭暴力的表示形式,这有别于目前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对家庭暴力的界定。(8月18日《新快报》)
将经济控制纳入家庭暴力范围,深圳能否顺应实践的需要而实现地方立法的突破,是深圳这一立法草案的亮点。在社会各界大力呼吁建立国家反家庭暴力法的当下,作为改革开放前沿阵地的深圳,其启动的反家暴地方立法能否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无疑是公众高度关注的。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有资料显示,目前,世界上已经有40多个国家制定了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美国、澳大利亚、南非等国还明确将经济控制纳入了家庭暴力范围。我国法律关于反家庭暴力的规定最初体现在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中,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进行了界定,但并未将“经济控制”涵盖其中,经济控制能否构成家庭暴力至今还是我国立法盲区。
一旦将经济控制纳入家庭暴力范围,则其“双刃剑”的效应就会凸显。毕竟,基于现有法律规定,一旦认定经济控制构成家庭暴力,将会带来可准予离婚、导致离婚后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等一系列法律后果。认定的度如果过松,就会对家庭财务的合理控制造成冲击,不利于家庭的和谐稳定;认定的度如果过紧,则达不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法律规定也就会沦为“应景性”条文。经济暴力纳入家庭暴力范围后,必须正确界定经济控制构成家庭暴力的度,防止这一权利被滥用。
基于司法实践中客观情况的变化,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首次将经济控制作为家庭暴力的类型之一,与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并列。这是为法官提供的参考性办案指南,虽非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法官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但法官可以在判决书的说理部分引用,作为论证的依据和素材,可操作性极强。在部分试点法院推广后,经济控制认定为家庭暴力已经为司法人员所认知,并逐步在司法实践中被运用。审理指南试点6年多,至今未能以法律的形式出现,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一定的困惑,但是其中关于经济控制的界定可为立法提供重要参考。该审理指南明确,经济控制是加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 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 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经济暴力纳入家庭暴力范围应成立法标配,这是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但立法的目的在于实施,只有将这一规定予以细化,合理界定经济控制构成家庭暴力的度,则才会使更多的受害者得到保护,法律的正义才会彰显。
稿源:荆楚网
作者: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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