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江苏宿迁市沭阳县男子孙诚(化名)时常酗酒,而且在酒后对妻子和子女实施家暴。今年7月孙某酒后滋事,被沭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经沭阳县检察院建议,法院作出江苏省首例“禁酒令”,要求孙诚在今后的五年内滴酒不沾,一旦饮酒,缓刑就将变成立即执行的实刑。(现代快报 12月3日)
一个坏的制度,常有好的先例,法院判决犯了故意杀人罪的家暴男缓刑,并且用“禁酒令”进行监督,就是存有后患的先例。因为,酗酒和家暴并非真正因果关系,只是酒壮怂人胆的偶然因素,即便不喝酒孙某也会找其他借口打骂妻女。虽然最后孙某取得妻子和女儿的谅解,但也应该为自己的暴虐付出代价,不能借酒盖脸,假装我本善良。此次,法院最终利用“禁止令”的方式下达“禁酒令”,恰恰说明法律在介入家务事时的进退失据。
“禁止令”作为威慑惩罚,必须令行禁止才有用。可针对孙某的“禁酒令”很难有效监督,即便街道、居委会、社区民警、街坊四邻和妻子女儿形成了看似密不透风的监督网,但很容易被戳得千疮百孔。譬如,孙某如果外出打工的话谁来监督;他也可说服妻女让自己在家喝酒;破罐子破摔妻女也不大忍心将其送进监狱;街坊四邻更不会得罪要烧死妻子的酒鬼……显而易见,看起密不透风的监督只是画饼充饥。退一步讲,孙某恪守法纪,不沾一滴酒,可却滋生其他形式的家暴呢,像性暴力、冷暴力等,又该如何呢?发出“禁酒令”就想改变一个人,这无异于在渴求道德层面的蝴蝶效应,却忘了因伤害有了裂隙的家庭很难再其乐融融。
而且,法律惩罚的对象是家暴行为,而不是酗酒这个可能的源头。如果要想让“禁止令”在遏止家暴时发挥有效作用,就必须进行有效的惩罚,当一个“铁面包公”,而不是试图平衡情与法,显露出“菩萨心肠”。比如,可以借助国外经验,为孙某佩戴电子脚环,只能在规定范围活动,不允许其接近他的妻女,否则触发警报,要被送进监狱。判断孙某是否恢复正常是政府责任,这样孙某妻女才敢借法律为自己撑腰。
法院的“禁酒令”是为了惩罚人性之恶,可它要想起作用必须靠人性之善,惩罚和谅解同在,希望和担忧并存,这是个解不开的矛盾疙瘩。一言以蔽之,“禁酒令”原是一个不错的法律措施,但当下由于缺乏让其发挥作用的配套措施,不考虑实际就推出种种“禁止令”,有可能造成惩而不罚的负面示范,甚至由于弹性太大被别有用心者钻了法律空子,那可真是好心办了坏事。
稿源:荆楚网
作者:赵查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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