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梁子湖区物价局自1989年成立至今,职工工资及办公经费多靠自筹,其中以罚没收入为主。今年以来,该单位罚没收入锐减,在岗不在编人员已连续5个月未发放工资。目前,梁子湖区政府已介入解决该单位面临的窘境。(8月22日《中国经济网》)
物价局属于行政单位,拥有执法权,但是其普通职工却会被停发工资,着实让人不解。根据文章所述,梁子湖区物价局共有13名职工,除局长、副局长等4人工资由财政定期发放外,其他9人工资及单位的办公经费多靠自筹,其中又以罚没为主。
现今事业单位在改革之后,有的完全依赖财政支持,有的自主与财政参半,有的则完全靠自筹运转,基本属于“自生自灭”。第三种单位的特点是拥有运营能力,能够创收,没有财政支持也能够活的有滋有味,比如电视台。不同于事业单位,物价局,工商局,环保局等属于行政单位,它们拥有执法权,单位收入既有财政支撑,还可以靠执法获得“外快”。但是当“外快”变成了主收入时,不得不警惕其宣兵夺主的情况。
物价局的执法原本是为了平衡商业竞争,打击价格垄断、低价倾销、价格歧视、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一方面维持公平的竞争环境,另一方面也是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其职工的执法行为原本也是出于公正和正义的目的来维持市场秩序,倘若是为了创收来维持生计,被迫四处寻找罚款机会来赚取工资,岂不是变了味?用经济来跟工作挂钩,虽说可以刺激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办事效率,但是这种为了利益而工作的行为已经脱离了政府单位为人民服务的初衷。工作的出发点偏离了正义的轨道,成了“以公谋私”的典型,尚不谈从法律角度来讲,物价局把处罚所得用作办公经费和发放职工工资的行为是否合法。旁观物价局的运转模式,我们也不得不怀疑该局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过度执法”、“选择性执法”的嫌疑,在一切工作以利益为重时,什么都可能发生。
有生存能力的事业单位、国企、协会被推向市场固然是好事,减轻财政负担的同时也激活了市场,但万万不能将有执法权的单位推向市场,否则等同于把权力推向市场,当权力市场化后,谁还能保证其公义性?失去了公义性,“权=钱”,当金钱凌驾与权力之上时,权力在金钱的讨价还价中失去了效力,社会岂不是乱了套,百姓还要政府何用?市场化的改革中,切勿让权力市场化!
稿源:荆楚网
作者: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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