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梁子湖区物价局自1989年成立至今,职工工资及办公经费多靠自筹,其中以罚没收入为主。今年以来,该单位罚没收入锐减,在岗不在编人员已连续5个月未发放工资。目前,梁子湖区政府已介入解决该单位面临的窘境。(8月22日荆楚网)
鄂州市梁子湖区物价局自1989年成立至今,地方政府未给予财政支持,职工工资主要来源于查处学校、医院、企业等违规收费行为的罚款。该局13名职工除局长、副局长等4人工资由财政定期发放外,其他9人从今年4月起,单位已连续5个月未发工资,职工生活受到影响。
物价局是政府负责物价工作的行政机构。其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当地价格总水平的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负责价格监测体系和价格信息网络建设等。显然,物价局属于政府组成部门,主要依据国家价格法,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执法监督检查,对乱收费、乱涨价等行为进行处罚。
物价局作为一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其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工勤人员等,依照国家预算法、公务员法等规定,应属于财政供养人员。梁子湖区物价局成立以来,地方政府未给予财政支持,办公经费和职工工资主要靠自筹,由罚没收入维持。执法机构的运转经费和执法人员的工资福利完全靠查处违规收费行为的罚没收入,这是否正常?是否于法有据?如此情形下,如何保证执法公正?执法单位对执法人员下达罚没任务指标,如此规定之下,何言依法执法?何言公正执法?何言和谐执法?压力之下,生存所系,执法者不得不鸡蛋里挑骨头,挖空心思来找麻烦,管辖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岂不成了物价局的创收单位、衣食父母?这样对执法的物价局和物价执法人员是否公平?对辖内企事业单位是否公平?企事业单位如果天天面临物价局的检查和处罚,生产经营如何进行?社会事业如何发展?百姓日子还怎么过?
笔者认为,执法行为只有与执法者利益毫无关联的情况下,才能保证执法公平、公正,才能保证依法执法、和谐执法,才能维护和保障当地经济发展环境,不损害执法对象的经济利益。否则,如果执法对象成为执法者创收对象,无论如何是不可能做到公正的,最终毁掉的是政府的形象、执法的公信力。
因此,梁子湖区物价局成立以来多靠自筹维持办公经费和职工工资的现状必须尽快改变。执法人员可以精简,不符合财政供养对象的人员可以辞退,但决不能依靠罚没收入维持执法,维持执法者的生存。
稿源:荆楚网
作者:刘运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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