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修订草案25日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草案增加了广告荐证者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这意味着明星在代言时将有更多规范,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和服务作证明。(8月26日《扬子晚报》)
草案规定,广告荐证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工商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草案的修订意味着,对明星代言将有着更严格的要求,明星必须使用商品和服务才能推荐,否则就有可能被认定违法。
给明星广告代言套上紧箍咒,从法律上给予管束,是进步。以往,不少明星代言了虚假广告,使得消费者冲“脸熟”而吃亏,摆出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姿态,消费者也只能哑巴吃黄连认栽。因此,明确明星代言无论知情与否都需承担连带责任,很有必要。今年3月15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正式实施。其中有一条引人注目:“虚假广告代言明星也担责”。如今,进一步要求明星代言不能光吆喝更要先使用,这种做法既是对消费者负责,亦是对明星有可能被动卷入的虚假广告代言风波的一种保护。
从消费者状告刘嘉玲及SK-Ⅱ虚假广告案,到相声演员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广告,明星代言广告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一直广受社会关注。纵观代言市场,一些明星为了经济利益,有意的或无意代言了虚假广告,若按以往法规,追责对象只直指企业,而非明星本人。明星除了损失公信力和号召力上,依然从虚假广告当中获得了极大的经济收益,并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正是明星做虚假广告屡禁难止的症结所在。从陈小艺代言的蓝瓶葡萄糖酸钙口服液到巩俐代言的盖中盖口服液,再到李丁代言的高钙片等,尽管这些广告被一一叫停,但惩罚无一例直接指向明星本人。对虚假广告代言明星追责,弥补了我国法律空白,而严格要求明星代言产品需先使用再推荐,则进一步将这种责任细化、具体化,对消费者来说善莫大焉。
代言者须实际使用产品和服务,否则就可能被法办,修订的草案和《广告法》新规有利于严格约束明星代言,同时增加明星代言广告风险成本,也能有效提高公众监督。其实,对明星代言“严”一点,完全符合国际潮流趋势。如《加拿大广告标准准则》第7条就对代言、推荐或证明某产品或服务广告作了明确规定,代言、推荐或证明者必须是该产品或服务的实际使用者,广告相关信息须有充分事实依据,绝不许欺骗或误导消费者,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处罚;韩国则用预审制度防患于未然,所有的电视和广播电台的广告在正式播放前必须经过该委员会的审查。未经审查自行播放的广告将被视为非法广告,有关广告公司和电视台会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一言蔽之,明星代言产必须该先使用再推荐,并非刁难明星,反是
有效调整明星代言所获得的利益与其承担的社会责任之间的失衡关系的良策,对消费者和明星本人都算负责之举。
稿源:荆楚网
作者:姜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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