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到2015年6月底前,我国各省(区、市)污水、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将调整,同时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为推动企业排污减排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9月6日 《南方都市报》)
看到这个政策,笔者在欣慰之余心中又有一些忧虑。欣慰排污企业的成本增加,势必让那些小型排污企业或停产转型或倒闭转行或升级自身企业规模或各种其他形式来应对这一政策带来的成本负担问题;也势必对于那些排污大企加大排污成本,从而重视自身排污代价,面对这一政策也相应作出一些利于他们自身的“对策”,想必这些“对策”或是有利于减少环境污染或是打擦边球也不无可能。总而言之,这一政策对排污企业来说或许又是其系统内的一场小型地震,而对于环境保护来说无不让人兴奋。
但是,说实话笔者心中总是踏实不了,不禁想起了去年人民网的一则报道:在河北省廊坊市的霸州市(县级市)和永清县,记者发现彩色污水坑遍布在许多村庄周围。这些污水来自于周围小电镀厂排放的电镀水,其中含氰化物、六价铬等许多有害物质。很多厂主表示,只要交上钱,如果有大检查,当地环保局就会提前通知他们。附近村民对记者说:“没人管,上央视,上《焦点访谈》没准管事儿。”
看吧,只要上交钱,在大检查的时候就可以得到提前通知了。除了那些交了钱的排污企业和收了钱的相关部门放心了,其他谁还能放心了?并且还只有上《焦点访谈》这事儿才能被管!果然是民间流行的一句话“只要是钱能解决的问题就不是问题”。
显而易见,在防范和治理污染企业中,将排污费翻番的政策我们都心中存在着忧虑,一是存在着的体制内监督体系的不健全或是“睁眼的瞎子”的明显缺陷,二是对于污染企业对环境保护的行业自律行为的不信任,恐怕更多的人会是“呵呵”一笑而过,当然也有良知企业会做到行业自律,这又是令人多么期盼和欣慰的事儿了。
因此笔者认为,将排污费翻番政策对于保护环境和“推动企业排污减排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而言只能是“望梅止渴”,见效并不大,在实际操作中其意义更不能保证会被充分实现。所以,在排污费翻番的同时,首先应该有明确、严格的法律法规确保该政策落实;其次执法体系内部在收取排污费的时候确保自身“自净”功能,同时也健全体制外的监督机制;当然,排污企业自身的行业自律、能把保护环境放在第一位这是笔者和更多人最希望看到的景象。
稿源:荆楚网
作者:刘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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