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消息10月1日起,陕西省宝鸡市将实施新修订的《无偿献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其中规定市民在领驾照、结婚证、大学录取通知书前应无偿献血,此举被外界质疑为强捐。前天,浙江浦江网友“骑小轮的大伟”发了一条微博,引来众多网友关注:“为了政策,我也算是拼命了!对将来的儿子说一句:放心中考吧,爸已经帮你拿到加分政策了。”这条微博的背景是,今年7月,浦江县出台政策,无偿献血超过4000毫升,直系子女参加中考可获得加分。其中,献血4000毫升加1分,6000毫升加2分,超过8000毫升加3分。一个正常的成年人,每次献血400毫升,每年献血两次,达到4000毫升的献血量,需要5年时间。如果想要获得中考加3分的优惠,则至少需要10年。(9月25日 《大河报》)
一个是经济相对落后的陕西宝鸡,一个是比较富裕的浙江,通过地方立法是的公民的无偿献血的自愿选择权变成了具有功利目的的强制性献血。这说明,公权力是在有选择性地侵犯公民的自愿权利;这说明,某些权力拥有者可以通过官方行政方面的强制手段,强化班他人的责任与义务,进而达到实现他们自己可以逃脱法定的鲜血责任与义务。看上去冠冕堂皇,实际上却存在着徇私舞弊的嫌疑。因为陕西宝鸡的新《办法》新增规定:倡导现役军人在服役期间、高等院校学生在校期间至少每年无偿献血一次;新录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上岗前无偿献血一次;本市公民在领取机动车辆驾驶证前、男女青年在领取结婚证时、高中毕业学生在接到大学入学通知书后,都应无偿献血一次。名义上的倡导规定之后,再加之于“至少每年无偿献血一次”的特别我强调,就是在强制公民必须怎么样,不允许怎么样。
既然宝鸡中心血站副站长说,是“明细化了国家《献血法》等法规的规定,操作性更强一些”。
可以说,那些因病致穷的贫困家庭中考考生是无法通过无偿义务献血获得加分的。但是,这种明显的不公平竞争却假借无偿义务献血的名义使其合法化了。然而,从另个一个角度审视,通过无偿义务献血加分却使得中考生源的文化素质质量发生了质的变化。也就是说,通过献血加分降低了中考学生生源的文化素质质量。但是,这一错误性规定,却使教育本身的生源质量和公平竞争与择优录取发生了本质的区别,并导致了形式上的公平与实际上的不公平。可以说,急啊搜于的公平竞争原则被另一种人为的公权力功利目的取代了。
《荀子·修身》中曰:“是是非非谓之知。”大意是,肯定正确的,否定错误的,这就叫做明知。荀子在《修身》中还有句话是:“非是是非谓之愚”。这是说否定正确的,肯定错误的,这就叫做愚蠢。也就是说,任何事物无顺其自然走向而给予积极鼓励,而不是让事物的发展逆向而行;也就是说,不能脱离和违反献血法作为上位法的法律规定。然而,我们的某些地方政府根本不考虑自己的行政行为是不是违法行为,都要按照某掌管的主观意志去执行,并通过公权力的名义侵犯有关上位法的权威性与尊严,而且作出了和带头违法的示范行为。可以说,我们国家的教育法并没有任何附加条件,不管是小升初,还是中招升学考试,都没有明文规定加分录取的优惠条件和适用范围。然而,我们的地方政府却违反教育法的本义,要以无偿献血的特定条件给学生中考加分。这究竟是素质教育的典范,还是义务献血出现了血荒而采取的不正当手段?为什么把学生和学生家长限定在无偿献血范围之内,而不对把党政机关公务员作为无偿义务献血的对象?难道,这符合社会的公平原则吗?难道,党政机关公务人员不属于公民的范畴吗?
所以具有功利性的选择献血要求不仅是不公平的,而且是违法献血法规定的;所以,无论是陕西宝鸡的《无偿献血管理办法》,还是浙江浦江的中考加分奖励政策,都违背了公民自愿的原则,是对公民权利的践踏和侵犯,同时也违反了献血法的本质意义。
稿源:荆楚网
作者:郭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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