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拟定新罪名“收受礼金罪”,以解决向官员进行情感投资的定罪问题,这是记者于27日在北京举办的2014年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高峰论坛上获知的消息。在该论坛上,与会者就目前贿赂案件的形式、认定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多项亟待出台司法解释进行规定的问题。(9月28日《京华时报》)
权力寻租是官场腐败的主要特征,而受贿就是权力寻租的表现形式。在法律层面,《刑法》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然而,权力寻租不像其他市场交易,并不是发生在官员身上的每次收礼行为,都直接对应着“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具体事实。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官员经常以“礼尚往来”为由为实际上的受贿行为辩护。
尽管不知道有多少贪官钻了这个法律空子而脱罪或减轻处罚,但对受贿罪的认定,出台进一步的司法解释是十分必要的。如果“收受礼金罪”列入《刑法》的新罪名,那就是对官场腐败的毫不留情,体现了快刀斩乱麻的决心。
因为“收受礼金罪”涉及到礼尚往来,乍看“收受礼金罪”有点矫枉过正。因为官员也是人,正常适度的礼尚往来非但无可非议,而且是亲朋好友融洽关系、交流感情、和睦共处的有效渠道。因此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一些官员以“礼尚往来”为由为实际上的受贿行为辩护,即使最终纳入受贿罪,也是根据数量上的非同寻常,以及同时存在的利益输送认定的。事实上,对于手中握有国家权力和公共资源的国家工作人员来说,他们所谓的“礼尚往来”,很可能逾越本意而出现偏差,形成实际上的权钱交易。
所谓“礼尚往来”,对普通人来说,“来”的是他人的私人利益,“往”的是自己的私人利益;对官员来说,可能就“来”的是他人的私人利益,“往”的却是国家的公共利益。但在表现形式上,“来”与“往”不一定及时对应。如此,就让礼尚往来和权钱交易,在某个事实和时间节点上难以区分。因此也让一些官员经常以“礼尚往来”为由为实际上的受贿行为辩护。
然而,无论普通人还是官员,收了这份礼,就存了这份人情,至于回报也各不相同。给官员送礼,在形式上很可能就像礼尚往来,而官员对此的回报,无论当场或今后,因为手中握有国家权力和公共资源,因而很容易把利益输送表现的像正常的政府行为。如果把反腐败延伸到预防腐败的思路,杜绝官员的这种“礼尚往来”,既是防止权力腐败,也是保护干部。因为,不管有意无意,权力的蜕变,官员的堕落,都是在这潭泥淖中越陷越深、不可自拔。或许,刚开始还真认为礼尚往来,而当尝到了甜头,就欲罢不能了。更严重的是,当这种权钱交易成为某种潜规则时,后来者就会主动追逐,争相效仿。
从这个意义上说,官员“礼尚往来”或入刑,并非矫枉过正下的一刀切。其意义除了用以彻底清算贪官的罪行,更重要的是给国家工作人员敲响警钟,从而让他们加强自律,抵御各种金钱的诱惑。这就是在彰显反腐毫不留情的同时,以更紧密的法网,筑起一道反腐败的防线。
稿源:荆楚网
作者: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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