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拟定新罪名“收受礼金罪”,以解决向官员进行情感投资的定罪问题,这是记者于昨天在北京举办的2014年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高峰论坛上获知的消息。在该论坛上,与会者就目前贿赂案件的形式、认定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多项亟待出台司法解释进行规定的问题。(9月28日京华时报)
古语云:“礼尚往来,往而不来,非礼也;来而不往,亦非礼也。”礼尚往来,是人们社会及情感交流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文明,本来无可厚非,但是一旦与官场扯上关系,便变了味道,颇受非议,一些官员借红白喜事之机,以礼尚往来之名,收受红包礼金、贵重物品,大肆敛财,事实上,这种“礼尚往来”已完全失去了应有的意义,变成了贪腐受贿的马甲。
长期以来,从中央到地方都在大力清理整治收受红包礼金行为,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收效不是很明显,更不能根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现在有些官员不打点不给办事,甚至收钱也不办事。根据现行规定,官员单纯收受红包礼金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但视情节轻重要受党纪、政纪处分。曾有专家提出将官员收受红包礼金纳入受贿罪,但是认定受贿罪的条件与收受红包礼金有明显区别,因此不能等同。此次刑法修正案(九)拟设置“收受礼金罪”,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无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都可以认定为此罪。“收受礼金罪”是在中央高压反腐形势下产生的一个新名词,增设此罪可以通过法律规范约束“隐形受贿”之人。但是,笔者试问,如何增强认定“收受礼金罪”的可操作性?
一是“国家工人员”的界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在司法实践中是否搞“一刀切”?同类案件,行为人身份不同,法院判决结果差别很大。
二是如何设定数额底限的问题。全球至少有92个国家出台了禁止违规收礼的法律法规,其中数额设定最高的英国法律规定,政府公职人员收受礼金达到140英镑即可定罪。我国要设定定罪数额底线吗?如何设定入罪门槛?一两百还是一两千?或者是要达到五千?
三是怎样区分正常礼尚往来的问题。设“收受礼金罪”,主要是解决向官员进行情感投资的定罪问题。那么,怎么与正常的、真正意义上的礼尚往来进行区别?任何人的礼金都不能收?亲戚朋友之间的正常走动算吗?如果搞“一刀切”,官员就不能有亲戚朋友。
四是如何处置送礼之人的问题。受贿罪对应有行贿罪,设定收受礼金罪,如何处置送礼之人?要知道,一个巴掌拍不响,没有送才没有收,不卡住送礼源头,是不能根治收礼的。
总之,增设“收受礼金罪”是一件好事,本人并不反对,但立法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能“一竿子打一排人”,更不能被有些人钻了空子,把受贿行为辩护为量刑更轻的收受礼金行为。
稿源:荆楚网
作者:尚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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