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南都记者了解到,为打击官员变相受贿,正在研讨的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写入收受礼金罪,如果官员收受数额较大的礼金,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利,均涉嫌构成收受礼金罪。(9月28日 南方都市报)
随着当前我国反腐整风行动的火热进行,社会各界“各显神通”,除政府的各地巡视和人民的舆论举报外,司法界也在刑法修正案研讨中提出了设立收受礼金罪的提案。司法界的这个提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热议。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不正当好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官员经常以“礼尚往来”为由为实际上的受贿行为辩护,而各地查处此类问题做法不一,有的不将其算作受贿,即使算作受贿查处时往往也是轻描淡写,这就给一些官员以此为借口逃脱刑责提供可乘之机。现行受贿罪的“高门槛”已在一定程度上对反腐反贪造成了法律障碍,将贪污受贿“门槛降低”迫在眉睫。
虽然现行刑法中的受贿罪修改已成定势,但对于修改力度却存在诸多争议。有一部分人主张设立收受礼金罪,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应该取消,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都可能涉嫌受贿;另一部分人则担心此种改法可能造成范围的扩大,将一些正常的“礼尚往来”的行为入罪,过于苛刻。笔者个人认为法律的完善是循序渐进的,针对现今出现的“礼尚往来”形式的行贿受贿,不应过激应对。在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条件的同时,通过增加“送礼者和收礼者存在职务上的管理关系”等具体的限定条件,既可降低受贿门槛,又能避免范围过大,伤及无辜。
降低受贿门槛、完善司法体制固然可以更好的为反贪反腐提供法律支撑,但要真正实现反腐“高回报”,法律的执行必不可少。需知立法容易执法难,一项新法的出台必须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否则非但不能制止犯罪,反而会适得其反。政府应在开展反腐整风行动时,合理运用新修法律,让新修法律生而有用,让更多的贪腐官员们无所遁形。
反腐整风进行到今天,已经发展为一场价值观的较量。受贿门槛的降低,不仅是意味着更多的贪腐分子将被纳入法律责罚的范围内,更意味着整个社会道德价值标准的提高。这种价值观的提高带来的“高回报”不仅局限于反腐,更存在于社会各方面,深入到群众内心。
稿源:荆楚网
作者:高铭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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