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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大发:“大雁塔照相门”缘于不正常“曝光”

发布时间: 2014-10-08 09:44:49  来源: 荆楚网  作者:徐大发  进入电子报

  拍照被索千元、不想塑封照片争执被打……大雁塔被视为古都西安和陕西省的名片,可在这个十一黄金周,因为“照相”引发的事端,大雁塔北广场频繁出现在各大网络上,百度百科里甚至出现了“西安大雁塔照相门”的词条。(10月7日《华商报》)
  一周之内连续发生两起“照相门事件”确实令人反思,这种“强买强卖”性质如同欺行霸市,不仅侵害到游客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损害着古城西安的美好形象,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还享有公平交易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照相门事件,就是典型的“霸王条款”,严重违反了消费者保护法。
  未经顾客许可,就擅自多多“被打印”,且价格虚高。发生争执后,朱某将陈先生的手机和平板电脑扣押,要求其取现金赎回扣押物品。游客打印照片拒绝塑封,10元的塑封钱导致照相馆工作人员歧视对待游客,迟迟不给詹先生打印照片,导致事件的发生。因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违反《治安处罚法》,照相业主当事人被公安雁塔分局依法予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这样的处罚是否过轻?
  据调查,“大雁塔照相”投诉几年前就有,这次两天内两起事件并非偶然。这说明什么?照相术语中有“曝光”一词,如果曝光充分适度就能出好照片。反之,就会毁掉一张照片,更难出大片。同理,“大雁塔照相事件”频频发生是否也与事件的不正常“曝光”有关?
  敲诈勒索罪的起刑点是2000元,如果仅有这一次敲诈勒索行为,不良商家朱某并不构成犯罪,只构成治安处罚,但是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还规定,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则认定为多次敲诈勒索直接构成犯罪;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起刑标准减半;有多次敲诈勒索的,数额累计。可以肯定,这些敲诈勒索事件不止一起。倘若有关部门对照相馆的经营加强监管加重处罚,而不是止于曝光或表面严厉背后偏心纵容,会不会屡屡发生这样的事件呢?公安雁塔分局相关人士告诉华商报记者,经过公开处理及舆论曝光,近两日“大雁塔照相”为零报案。如果对经营者没有严厉的常态化监管,没有切实的严打措施,只怕今后的“照相门”还会照旧发生。
  稿源:荆楚网
  作者:徐大发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罗莎)
关键词:国庆;黄金周;照相;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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