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在新郑市龙湖镇开餐馆的黄先生夫妇有些烦:10月15日上午,他们的热干面馆用了从郑州带回的食盐,被新郑市盐业管理局检查人员认定为“跨区域用盐”,没收部分食盐并处罚款200元。一个月前,黄先生在郑州十八里河镇开餐馆,后来搬到了新郑市龙湖镇,有半箱盐没舍得扔,就带来了。这盐都是真盐,也没有过保质期。(10月18日河南商报)
根据《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规定,“跨区域用盐”是一种违法行为,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看来,新郑市盐业管理局检查人员对黄先生的处罚是“于法有据”的。
对食盐进行区域性管理,是为了保障老百姓吃上放心盐,防止有假冒伪劣的食盐混入市场;同时,也可指导老百姓科学健康用盐,譬如有的地方缺碘,就必须供给碘盐,有的地方不缺碘,就只能供给非碘食盐。
而黄先生的这一情况较为特殊。他当初在郑州十八里河镇开餐馆,后来搬到了新郑市龙湖镇,有半箱盐没舍得扔就顺便带回来了。这半箱盐怎么处理呢?扔了,很浪费;不扔,转卖他人,恐怕又涉嫌非法经营食盐。黄先生带回食盐继续使用,应该说是一个很合理的做法,但这偏偏违反了《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条例的制定者,也许当初没有想到会有此种“特例”的存在,故而使得条例的部分条款有违常理。这个姑且不谈,关键是盐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怎么灵活执法,怎么人性化执法。如果死搬教条,一点儿不肯变通,与周身冒傻气的书呆子又有何异?
如今,总有些职能部门在“变味”执法,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书呆子气”很浓,不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最终让执法变得刚性有余而人性不足。这不仅会有损职能部门的形象,而且也会让执法行为异化为变相扰民和伤民,妨碍社会和谐。
稿源:荆楚网
作者:钱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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