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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忠:“跨区域用盐”,执法本身缺少合法性

发布时间: 2014-10-19 08:21:59  来源: 荆楚网  作者:李振忠  进入电子报

  《河南商报》10月18日报道:这几天,在新郑市龙湖镇开餐馆的黄先生夫妇有些烦:10月15日上午,他们的热干面馆用了从郑州带回的食盐,被新郑市盐业管理局检查人员认定为“跨区域用盐”,没收部分食盐并处罚款200元。
  “跨区域用盐”,其“罪”当罚,这没有问题。《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摆在那儿,不执行还叫什么法律法规?查一查条例原文,其规定“饮食加工用盐单位、营业性饭店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集体食堂,必须从当地食盐经营单位购买食盐”。因此说,面馆老板受罚,有理有据,而对其处罚200元也有根据,即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因此说,罚200元不算多,有根有据,然而,为什么却引起众网友的吐槽加质疑呢?
  事实上,跨区域用盐事件本身少了一点执法人性化。
  黄先生并非有意违反法律法规而跨区域用盐,而充其量只是其餐馆材料的延续使用。假如其转卖给他人,这又违反了《盐业条例》,假如其送给他人,对其本人所开餐馆又是个损失。饭店均有成本,能省一个是一个,那么,其节约成本又错在哪里?黄本人没有转卖更没有倒卖,是在执行法律,而在新郑开餐馆继续使用原来在郑州未用完的半箱盐,其执行的仍然是“不得跨区使用”的法规,而到了新郑,又怎么成了违法了呢?
  换一种思路来认识该跨区域用盐违法事件:其在郑州开餐馆时执行的是河南的《盐业条例》,并未在郑州之外的任何一个地方违法买盐,其行为合乎《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之规定。而其店面改换到新郑之后,其在郑州的合法购盐用盐行为仍然是合法的,其原来的剩余的盐购买渠道合法,使用合法,异地使用仍然合法。法律具有延续性也具有连续性,作为河南省来说,《条例》是“盐业大法”,新郑盐业管理部门不能无视其原来所购买的盐的合乎“大法”性而只盯着跨区域用盐的本地属性。本地属性应当从属于全省全局性,本质上讲,店主并没有违法,而只有在新郑开店之后新购之盐,才受本地盐业管理部门管辖、执法、处罚。
  因此说,“跨区域用盐”事件本身少了一点执法人性化,执法者没有顾及店主原购盐符合《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这个事实,当然又少了执法的合法性。
  稿源:荆楚网
  作者:李振忠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姬学涛)
关键词:跨区域用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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