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郑市的黄先生,使用从郑州带回的食盐,结果被新郑市盐业管理局执法人员认定为“跨区域用盐”,没收食盐并处罚款200元。新郑市盐业局向本网通报了该事件的最新进展,新郑市盐业局公开向社会道歉,并公布了对参与此事执法人员的处理结果,同时,聘请市民黄先生为新郑市盐业局2014年度“行风监督员”。(10月18日新华网)
从罚款——热议——道歉,“跨区域用盐事件”在舆论的压力下,盐业管制执法局很快做出公关措施,对于这一态度知错能改善莫大焉,理应赞一个。当然,给人的反思不能止步于此,小小的一包盐原本与大众生活息息相关,可为什么执法人员如此“霸道”,底气从何而来?着实让人打开眼界。
在相关的报道中提及这样的信息:“新郑市盐业局书记李林祥,对参与案件的执法人员做出严厉批评,并迅速研究做出处理结果。”可是让人遗憾的是,在报道中并没有提及盐业局的执法人员到底错在哪里了。仅仅凭借如此态度,这样的道歉更像是一种危机公关的手段,显然没有具备应有的诚意。毫无疑问,盐业局的反思仅停留于这个层面,则更像是一种“鸵鸟政策”,回避了自身运营过程中存在的真正责任。
那么,盐业局究竟错在哪里了?
1996年我国颁布了《食盐专营办法》强化了食盐专营,这一举措保证了食盐的质量,有着积极的一面,但也衍生出不少问题。从盐业的管理体制来看,在中央层面做到了政企分开:发改委工业司轻工处盐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国盐业管理,中国盐业总公司负责全国食盐的购销。可在一些地方上却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问题就随之暴露,盐业公司既是经营者又是管理者,这就容易在经营过程中变相垄断经营。所以,也就不难理解,新郑盐业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底气十足了。
不过,从这个事件中,也折射出另一重要的问题,由于缺少对盐业经营权和盐政执法权、监督权的定位,导致在实际执法的过程中,导致实践中盐业公司干预地方盐业管理立法。同时,也使得各地方对此立法无法进行统一,破坏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从现阶段来看,既不能马上取消盐业专营制度,也不能放手垄断不管,不妨采取渐进方式,逐步打破垄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一方面,要盘活盐业体系中的激励机制,让盐业公司以外的经销商逐步与生产厂商订货,以此倒逼盐业公司的“官商作风”。另一方面,全国人大不妨制定《盐业管理法》,从国家层面理顺盐业管理体制。特别是盐业行政管理与盐业公司的法律地位,更要明晰两者的关系,打破地方不合理垄断的格局,保障盐业健康发展。
对于“跨区域用盐事件”的讨论,不妨更加深入一些,除了关注罚款本省的戏剧性因素之外,也要关注制度本身是否具备合理性。如此,不仅确保了盐业的供给,也会逐步推进盐业的市场更加公平。
稿源:荆楚网
作者: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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