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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海燕:“法律滞后”岂能让执法者担责

发布时间: 2014-10-19 14:45:31  来源: 荆楚网  作者:金海燕  进入电子报

  来自河南信阳的黄先生在新郑市龙湖镇开了一家小餐馆,因为店铺搬迁,他从郑州市带了半箱之前没用完的盐。然而,10月15日上午却被新郑市盐业管理局检查人员认定为“跨区域用盐”,没收部分食盐并处罚款200元。事件被媒体曝光后引发各方关注,新郑市盐业局工作人员公开向社会道歉,退还对黄先生的罚款及收缴的盐。两名执法者盐业局盐政科科长郭新安被停职、稽查队长王胜利被撤职。(10月19日《东方早报》)
  如果这两名执法者属于乱执法、乱罚款,为此而承担相应责任,受到停职、撤职的处罚,自然理所当然。然而从媒体报道看,他们在执法时,向黄先生出示了罚款的依据,根据《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分别为:“饮食加工用盐单位、营业性饭店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集体食堂,必须从当地食盐经营单位购买食盐。”“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黄先生在郑州买的一箱食盐价格是78元,罚款200元就是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范围之内,因此,从严格执法的角度而言,两名执法者的执法过程并无过错。
  但是,在郑州买的盐,到了十几里外的新郑就不能用,用了就是违法,就要罚款,这样的法律,即使在计划经济的年代里,恐怕也绝活出现这样的案例,尤其在市场经济已经得到充分发展,全国大市场已经形成,食盐已经不再是稀缺资源的情况下,更让人感到不可思议。用专家的话说,这样的法律“已经背离了中国经济发展的趋势,是一部严重滞后的法律。”法律滞后,是法律的错,就应当修改法律。法律在没有修改之前,它还是法律,对于执法者来说,就是一个应当严格执行的职责,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果发现了违法的事实而不依法处理,就是一种执法不严的失职或渎职行为。如今却把“法律滞后”造成“背离经济发展趋势”的过错,让两名执法者来承担责任,岂不是板子打错了屁股?
  应当承认,在事件被媒体曝光以后,新郑盐业局立即做出了向社会公开道歉、退还黄先生被没收的盐和200元罚款,表明了他们顺应经济发展趋势的态度,值得我们欢迎。其实,对于一般用盐的饭店、食堂来说,恐怕没有那家会从外地买盐来用,因此,黄先生的被罚,恐怕只能算作一个孤例。然而,希望这个孤例能够推动盐业行业的改革,加快对一些“滞后”法律的清理、修改甚至废除,使每项法律条文都有严格执法的充分理由,从而保障法律的严肃性。
  稿源:荆楚网
  作者:金海燕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姬学涛)
关键词:跨区域用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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