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上午,黄先生却被新郑市盐业管理局检查人员认定为“跨区域用盐”,没收部分食盐并处罚款200元。10月18日下午,新郑市盐业局公开向社会道歉,盐政科科长郭新安被停职,稽查队长王胜利被撤职,两人被责令作出深刻检查,并在全局召开职工大会进行整改,公布处理结果。(10月22日新华网)
短短4天时间,从因“跨区域用盐”被盐业局罚款200到盐业局公开道歉退还罚款,黄先生的遭遇就如同“过山车”一般跌宕起伏。这“猜得中开头,猜不到结尾”的事件以一种格外“戏剧化”的形式落下帷幕。当地盐业局的反应不可谓不快,处理不可谓不到位,做出处罚决定的相关责任人也一一被处理。但我们依然要问,如果不是这是在网络上引发了争议,当地盐业局是不是打算将错就错,就此揭过?
“200元”罚款不算什么大数额,但丁是丁、卯是卯,盐业局作为具有执法权的管理部门却不能忽视这200元罚款背后存在的诸多问题。执法者以《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为依据,对黄先生下达了处罚决定。但实际上这一条例第二十三条中的“当地”已在2011年就被明确为整个“郑州市”范围,而郑州市区和新郑皆属于“郑州市”。同时,郑州市盐业于2011年11月2日就明确下文指出:郑州市区或县公司供应的合格食盐,均不允许进行处罚,违者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选择法律法规作为执法依据时最基本的原则就是“新法优于旧法”,而新郑市盐业局的相关人员却直接无视了这点,做出了错误的处罚决定。表面上看是“业务不精”造成的工作失误,但实际上却是工作作风不端正、学习态度不认真带来的“恶果”。既然身为“执法人员”,手握国家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力”,那么“懂法、守法、遵法”是不是也该成为最基本的“从业资格”?如果执法者自己都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做不到“门儿清”,那该罚的不罚,不该罚的乱罚也就成了“必然”。
今天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的日子,“依法治国”将是本次会议的重要议题。新郑市“跨区域用盐”引发的争议或许将从反面证明依法治国,建立法治社会的重要性,更将证明为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依法行政对推动法治社会发展进程有多么重大的意义。政府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社会管理者”,不但是建设者、维护者,更应该是身体力行的参与者。而公职人员,尤其是执法人员,更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学好法、用对法,不仅仅体现“业务水平”,更关系到政府公信力和法律尊严。
稿源:荆楚网
作者:吴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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