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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都市报:处罚“跨区域用盐”于法无据

发布时间: 2014-11-03 08:10:30  来源: 荆楚网  作者:李克杰  进入电子报

  江苏徐州新沂市一大排档老板老陈用了2斤连云港的盐,竟被罚了5000元。盐是真的,只是因为跨区域用盐,老陈不明白:“至于处罚这么重吗?”对此,新沂市盐务管理局盐政稽查科的一名工作人员说,根据江苏省有关规定,老陈的这种情况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因为之前老陈拒不接受,该局才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1月1日《现代快报》)
  跨区域用盐2斤就被重罚,不要说大排档老板老陈“不明白”,就连我这位法律专业人士也不明白。我查阅相关法规规章后,发现这样的处罚根本于法无据。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中,都没有关于食品和副食品生产销售者“禁止跨区域用盐”的规定。从其立法目的及其具体规定看,对于食盐使用者而言,只要不跨区域贩卖食盐破坏食盐专营秩序,不违反规定使用非碘盐危害群众身体健康,为自用而少量地跨区域用盐,国家是不予禁止的。
  依据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新沂市盐务管理局显然无权对大排档老板老陈的所谓“跨区域用盐”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同时,按照公民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大排档老板老陈的行为也不具有可罚性。而因为老陈拒不认罚而加倍处罚,则更是法外施罚,涉嫌滥用执法权,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因此,类似对“跨区域用盐”的处罚,可以休矣!
  稿源:楚天都市报
  作者:李克杰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魏霭琼)
关键词:处罚;跨区域;用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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