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先生和自己的爱人在新郑市龙湖镇开餐馆,三十多平方米的小店经营的是热干面生意,开餐馆,油盐酱醋,哪样都少不了,然而这几天,黄先生却因为“盐”搞得生气又委屈。一个多月前,因为店铺搬迁,他从郑州市带了半箱之前没用完的盐,然而,10月15日上午,热干面还没卖出去一碗,黄先生却被新郑市盐业管理局检查人员认定为“跨区域用盐”,没收部分食盐并处罚款200元。18日下午,新郑市盐业局工作人员公开向社会道歉。(10月19日《都市快报》)
“跨区域用盐”,许多网友惊呼:“奇葩、荒诞!”然而,“跨区域用盐”并非处罚无据。《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饮食加工用盐单位、营业性饭店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集体食堂,必须从当地食盐经营单位购买食盐。”之所以新郑市盐业局道歉是因为被舆论广泛关注,还有就是新郑市属郑州市辖区,按照郑州市盐业局2011年出台的相关文件,对郑州市区或县公司供应的合格食盐均不得处罚。也就是说,如果黄先生的盐不是从郑州拿过来的,那么就肯定被“执法”,就不存在道歉和退盐和罚款了,陕西就有一个案例。《华商报》3月份曾报道,在陕西省户县西安科技商贸学院小吃街上开小餐馆的小宋,被户县盐务局查出几袋从西安购回的食盐,检查人员认为其跨区域用盐,没收食盐并罚了款。
“跨区域用盐”作为地方性法规,在今天看来,是那么的不合时宜,透着一股浓烈的陈腐气息。“跨区域用盐”被广大网友吐槽的原因不外乎两个,其一,部门立法只代表相关利益部门,根本不考虑老百姓的利益。其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法律法规已经与当今经济社会严重脱节,却没有等到及时修改和废除。
“跨区域用盐”当时之所以会成为法律条文,显然是部门立法下的一枚苦蛋,我国有不少的法律法规具有鲜明的行业特性,这些法律法规往往都是由相关利益部门起草,比如盐业管理条例由盐业局起草,然后再走立法程序的,这样的法律法规更多代表的是行业利益,极少考虑老百姓的利益与感受,所以就产生了“跨区域用盐”这样畸形的法律条文。因此,邮政法、铁路法等行业性法律法规至今为公众所诟病。
一部法律的制定往往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比如盐业条例当年的立法精神,恐怕是食盐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关系到国计民生大事,而市场经济的发展到今天,盐业生产、物流等迅速提升,食盐不再会影响普通老百姓的生活了,但过时的法律没有及时清理。过时的法律法规引发雷人事件还有一个极端的例子,2009年媒体报道称,在改革开放前沿的广州,城管部门居然依据1979年广东省广州市革命委员会所制定的《关于违章建筑处理暂行规定》文件,对海珠区官洲村7户村民的房子发出拆迁令,被告到广州中院。城管依据革委会文件发拆迁令的确太雷人了。不管有意无意,显然是有关部门没有即使清理旧法,留下了空间。笔者估计,类似过时的法律法规不在少数。
10月20日,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将首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铸就公平正义,法治领航中国未来。依法治国,首先在于有法可依,所依据的法律必须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能只代表部门利益;所依的法律,必须能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和改革发展的需要,对已有的法律必须经常清理、更新,这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有关部门应该定期向社会公布、废除失效、不合情理的法律法规。
稿源:荆楚网
作者:盘和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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