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湖南男子欧阳佳因涉嫌抢劫被湖南娄底警方刑拘,继而被判刑。2014年7月,他被娄底市中院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为由当庭释放。欧阳佳重获自由,但从19岁到24岁这5年时光全留在了看守所。他向娄底市娄星区法院申请国家赔偿165万余元,但在法定期限内未获回应。10月23日,他又向娄底市中院提起赔偿申请,如今仍在等待。(10月26日《南方都市报》)
按照疑罪从无的法治原则,欧阳佳被“当庭释放”。这种“当庭释放”有两种可能。其一,或许有罪,只是证据不足。其二,原本无罪,只是办案仓促。但是,无论是哪一种情况之下的“当庭释放”,都不能只是简单的“把人放了”。是谁的责任都需要有所承担。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打造一个依法治国的大环境。
欧阳佳是因涉嫌抢劫被警方抓获的,也是因为警方提供的证据被法院判刑的。这起案件不能简单的去赔偿或者不去赔偿就了事。这还需要用一系列的后续工作来还依法治国一个庄严的神圣。
“当庭释放”并不代表就一定是没有犯罪事实的,因为我们实施的是疑罪从无。“当庭释放”之后,我们的警方还是需要做些事情。如果说,当初的警方侦破卷宗等等存在问题,那就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依法治国之下,我们不能冤枉一个好人,更不能放过一个坏人,我们谁也没有权力,因为自己的工作漏洞,让坏人逍遥法外。这就需要警方进一步去调查和收集证据,填补昔日工作的漏洞。如果此人真的是犯罪分子的话,就应该用后续的证据收集让其伏法。
当然,还有另外一种情况,那就是人家压根就不是犯罪分子,只是我们的警方办理了错误的案件。那么,让一个人用5年的青春,用5年的清白,为公安机关的错误来买单,为法院的错误判决来买单,也是不公平的。人无完人,办错案件也是在所难免的。但是,我们的国家赔偿却是需要主动作为的。而不是让受到了伤害的人自己去艰难的索赔。笔者建议,对于这种案件,在实施“当庭释放”的时候,当庭就应该有个说法,就应该依据现有《国家赔偿法》的标准,当庭对赔偿的事宜也进行法律宣判。而不是让当事人出狱之后去自己索赔。
而且,在笔者看来,即使实施了赔偿也不能画上一个句号,这也是依法治国不能容许的事情。比如说,公安机关办案中是不是存在问题?如果存在问题对当时的办案人员就应该进行追责。笔者还注意到,此次“当庭释放”的时候,法院的理由是“证据不足”。这表明一个问题,当初法院判决的时候存在问题。既然现在是“证据不足”,当初判决的时候也会是“证据不足”。试问,既然“证据不足”当时是如何判决的?这不正好也证明当时的判决是没有依法吗?这法院的责任也是不能推卸的,这也需要进行严厉的追责。
依法治国是此次中央全会的重点关注的事情。依法治国首先需要执法者都很敬畏法律,既不能有案不办,更不能为了结案而火急火燎,一切都要以事实为准绳。每一起“当庭释放”都不能是简单的“把人放了”,该赔偿的要赔偿,该追责的要追责,这才是法治社会。
稿源:荆楚网
作者:郭元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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