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明确将每年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宪法日的设立,以纪念日的方式表达了宪法的根本性意义,为法治信仰增添了庄重的仪式感。
也许我们并不缺少节日与纪念,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将12月4日作为每年的全国法制宣传日。而每10年都举行一次隆重的纪念活动,这已经成为一种惯例。纵观10多年来的全国法制宣传日主题,其中6年主题都与宪法相关。如2004年、2005年的强调“弘扬宪法精神”,2011年明确提出“深入学习宣传宪法”等。不过,对于宪法,我们显然缺乏更威严的敬畏与更深沉的信仰。要产生这种敬畏与信仰,必须强化宪法的母法地位,伸张其“大智”。
卢梭有言:“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奉法者强则国强。”设立国家宪法日,既是强化宪法之于国家、之于社会、之于公民的力量,更是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等一切藐视宪法与法律行为的宣战。近年来,此类伤害以宪治国的案例频频曝光。这正好说明了,重构宪法信仰的紧迫性与重要性。每年一度的宪法日的宣传,正是为宪法的实施和监督作铺垫,甚或这本身就是一种宪法实施的体现。
国家宪法日的设立,将使得宪法教育、宪法宣传更加有的放矢。纪念日的方式强调了宪法的权威,也拉近了普通民众与“根本大法”之间的距离,使后者在隆重庄严的仪式中感受到了宪法的力量,在生动活泼的教育普及中触摸到宪法的“温度”。而法律条文从“石柱”“铜表”上走进生活的过程,正是法治精神、法治价值形成的过程。
让宪法精神植根心底,法治信仰蓬勃生长,化作每个公民遵法守法的自觉行动,汇成亿万人民依法治国的深沉动力,载着民族复兴梦想的“中国号”列车,必将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轨道驶向更加美好的明天。
稿源:荆楚网
作者: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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